走进泰国投资系列(二)|多元激励措施深度解析

作者: 王盈盈 陈素音 刘行健 SARUN (OAT) POONYABAVORNCHAI

继首篇《走进泰国投资系列(一)》介绍了《外商经营法》(FBA)与实体架构选择后,本篇将聚焦泰国投资促进政策的核心抓手 ——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以及东部经济走廊(EEC)等机构推出的各类激励政策与专属特权。对于多数外资项目来说,这些政策不仅是“锦上添花”的优惠,更是外资实现控股、持有土地,以及获取实质性税收减免的关键途径。

1. 泰国如何促进外商投资?

泰国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主要由BOI与IEAT两大机构承载。能否获得投资促进,关键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性质(即投资者计划从事的具体活动);在特定情形下,项目选址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BOI 隶属于泰国总理府办公室,核心职责是评估投资申请,并为特定项目或业务活动(而非笼统针对某一家公司)核发投资促进证书,一家企业可同时持有多个不同项目的促进证书。BOI 现行的 2023-2027 年投资促进战略,明确了三大核心目标:推动高附加值产业发展(聚焦创新与技术驱动型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均衡(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以及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除了 BOI 之外,落户东部经济走廊三省的投资项目,可通过 EEC 办公室获取相关激励;而布局泰国各工业园区的项目,能享受 IEAT 提供的专属特权。

获得投资促进资质,外资企业不仅能以外资身份开展运营、持有土地,BOI 的促进支持还能放宽外籍员工的雇佣限制,同时提供力度可观的税收减免 ——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不同年限的企业所得税豁免,此外还有机器设备、原材料进口关税减免等非税收优惠。

2. 解读BOI促进权益

2.1 常见误区澄清

BOI常被误认为是一张“通用外资牌照”,需明确两点:

(A)  项目导向,政策驱动:BOI促进权益的授予取决于申请时的BOI政策及项目具体情况,需个案评估。同一投资者的不同项目可能结果迥异。例如,如投资者拟收购一家拥有BOI权益的泰国公司,虽然现有的BOI权益随项目转移,但该公司如计划开展新项目,则可能需要重新申请BOI权益。

(B)  不自动突破行业监管:BOI促进权益(包括外国所有权特权)并不自动凌驾于行业特定许可及其外资持股条件之上。取决于业务经营范围,受促进项目仍可能需要申请对国籍/股权结构有限制的运营许可证。例如,一个获得BOI促进的冷链物流项目,在运营车辆时仍需申请陆路运输许可证,后者可能对外资比例有明确限制。

此外,BOI 促进权益的核心并非均围绕《外商经营法》合规展开。部分项目申请促进权益,核心目的是获取税收、海关方面的激励政策;而并非所有获得促进的项目,都能享有完全的外资持股特权。反之,一些受促业务活动,仍可能附带政策层面的国籍限制要求。一个典型案例是,泰国近期收紧了工业园区运营商的外资持股限制与市场准入政策:此前这类业务的 BOI 促进权益包含外资持股许可,而按照最新要求,获得促进资质的工业园区运营商,泰方持股比例至少需达到 51%。

2.2 受促活动分组与激励分级

BOI 会定期更新受促业务活动清单及评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符合条件的业务活动被划分为六大类,从最高优先级的 A1 + 组,到仅享受非税收优惠的 B 组,分组等级基本决定了企业可享受的税收特权组合及优惠期限。

分组的逻辑十分清晰:泰国认定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业务活动,比如涉及核心技术、创新研发或知识创造的领域,能享受最丰厚的激励政策,包括更长的企业所得税(CIT)免税期和更优的减免方案;优先级较低的业务活动,仅能享受较短的免税期,或仅获得非税收类优惠。如果项目承诺开展研发创新、技术转让或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可凭借这些 “加分项” 延长基础激励的期限,但基础激励、加分项与法定上限之间的关联规则并不直观。

同时,项目的具体分组归类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部分业务活动可能跨多个类别,且 BOI 会定期更新清单,这意味着投资者从项目规划到提交申请的这段时间,适用的分组标准及可享受的激励政策都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数据中心项目,会因是否满足 BOI 公告规定的特定能效标准(如电能利用效率 PUE 值),被划入不同的激励层级,进而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和范围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企业针对具体项目开展专项分析。

更需要注意的是,BOI 框架并非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唯一渠道。泰国《提升国家竞争力法(针对目标产业)》B.E. 2560(2017 年),为指定目标产业中的高影响力项目,单独设立了企业所得税激励与补贴渠道。该制度与 BOI 标准税收优惠可并行适用,部分情况下为替代关系而非补充关系,而 BOI 的非税收优惠仍可叠加享受。厘清不同政策的适用路径及相互关系,是精准测算项目激励收益的关键。

2.3 分项税收激励

BOI 提供的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全面、力度可观,核心激励是对受促业务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激励套餐还包含机器设备及原材料进口关税减免、研发相关税收豁免,以及各类费用加计扣除与补贴等。每项激励政策都有对应的资格标准、适用条件和上限,具体细则会根据业务活动的分组、项目范围有所不同,各类政策的叠加适用需要谨慎规划架构。

2.4 非税收激励

除税收优惠外,BOI 促进资质带来的非税收优势,对企业同样重要,有时甚至是企业申请 BOI 促进的核心原因。这包括外籍人员签证与工作证办理的快速通道,放宽外籍与泰籍员工的配比要求;外资控股公司可为受促项目持有土地;简化货物通关流程、延长机器设备进口期限等。每项权益都有其适用条件和合规要求,企业需严格遵守。

2.5 两类特殊促进实体

有两类特殊的受促业务活动 / 实体,因能满足跨国公司的重大战略需求,值得重点关注,分别是 TISO(贸易与投资支持办事处)和 IBC(国际商务中心)。两者均能实现完全外资持股,并享受部分非税收优惠,但核心功能与实质设立要求存在差异。

(A)  TISO(贸易与投资支持办事处):专为运营支持服务设立,业务范围包括机械分销、售后技术支持、工程与校准服务等,可直接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这类实体深受工业集团青睐 —— 这类企业既希望保持外资控股,又需要依托泰国平台部署工程师、为本地市场提供技术服务。TISO 的核心价值体现在非税收特权上:允许 100% 外资持股,可通过 “一站式投资中心”(OSOS)办理外籍人员签证与工作证,同时常能享受 BOI 便利程序下的机器设备进口通关优待。

(B)  IBC(国际商务中心):专为区域总部及共享服务功能打造,业务涵盖区域运营协调、财资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及业务发展等,服务对象主要为集团内关联公司。IBC 的设立要求比 TISO 更高,但其对应的激励架构也更具独特性:对来自关联企业的合格服务收入,适用阶梯式优惠企业所得税率,税率等级根据企业在泰合格支出规模划分;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雇员,提供优惠个人所得税率。

简单来说,若外国机械制造商计划在泰设立服务中心,通过为本地客户提供服务实现创收,TISO 是合适的载体;若科技企业想要设立区域总部,统筹协调东南亚地区的运营,IBC 则更为契合。

3. 区域导向型激励

尽管 BOI 也负责管理部分区域激励政策,且泰国的区域激励体系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标准,部分地区甚至有多个机构同时提供并行的特权政策,但以下三类独立的区域激励机制值得重点关注。

3.1 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

IEAT 是隶属于泰国工业部的国有企业,负责管理全国的工业园区,能提供与 BOI 促进政策相区别、且可互补的专属特权。IEAT 的核心激励政策源于企业的 IEAT 园区入驻身份,可独立于 BOI 促进政策适用,其中最核心的是园区 / 自由区内的土地持有许可及自由区专属通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外资工商业企业,可在工业园区 / 自由区内,为经营目的持有土地(需遵守相关条件,包括企业停止运营时的土地处置要求),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权限范围,会根据园区类型及区域定位有所不同。

IEAT 最大的优势之一,是审批执行效率高、行政办理便利:在 IEAT 园区内,IEAT 实际推行 “单一窗口” 办理机制,其主管及授权官员可协助企业办理,甚至直接核发工厂许可等多项运营证照。在实际操作中,园区运营商通常会为入驻企业提供证照办理、公用事业对接、场地前期准备等实操协助,大幅降低投资者的日常协调成本。

IEAT 工业园区内设有指定的 “自由区”,入驻企业可享受特殊的通关福利,包括区内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在缴纳时点和税负标准上均可享受优惠。对于拥有高价值库存,或开展区域分拨业务的企业来说,自由区身份能对企业现金流产生显著积极影响,具体的适用规则则取决于企业的运营性质,以及货物是复出口还是在泰国境内销售。

3.2 东部经济走廊EEC)

EEC是依据泰国《东部特别开发区法案》设立的旗舰开发区,覆盖北柳府、春武里府和罗勇府三地,融合了目标产业促进、重大基础设施配套,以及专属的区域激励措施(通常通过 BOI/EEC 相关机制落地实施)。

对于同时满足 EEC 区位要求和准入标准的 BOI 受促项目,可在 BOI 标准特权的基础上,叠加享受额外的区域激励政策,具体的激励形式和力度,取决于项目所属的业务活动组别及适用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受经合组织(OECD)“支柱二” 全球最低税政策(2025 年 1 月 1 日在泰国正式生效)影响的跨国集团,其原本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可能会因税款补足机制被部分抵消。因此建议企业在项目架构设计初期,结合集团整体情况,开展激励收益的合并测算。

需注意的是, EEC是依据专门法规设立的独立投资区域,拥有专属的治理体系与激励政策架构;其他部分被称作 “经济走廊” 的规划项目(如东北经济走廊 NEC、新东北经济走廊 NeEC、中部西部经济走廊 CWEC 等),除非有官方原始文件明确其配套了具体的激励措施,否则均仅将其视为基础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即不代表有成体系的激励措施)。

3.3 特别经济开发区(SEZ

泰国的特别经济开发区(SEZ)布局在指定边境地区,核心定位是推动跨境贸易、物流发展与边境投资,其激励框架主要通过适用于边境经济特区的 BOI 投资促进措施落地。目前泰国已指定十个边境府设立特别经济开发区,企业并非自动获得 SEZ 激励资格,相关项目仍需同时符合 BOI 的受促条件,以及 SEZ 的特定准入标准。

泰国的特别经济开发区(SEZ)是指定的边境地区,旨在促进跨境贸易、物流与投资。SEZ框架主要通过适用于边境经济特区的BOI投资促进措施实施。目前已指定十个边境府为SEZ(涉及达府、穆达汉府、沙缴府、达叻府、宋卡府、清莱府、廊开府、那空帕侬府、北碧府及那拉提瓦府)。

SEZ激励资格并非自动,相关项目仍需符合BOI促进资格及SEZ特定标准。

4. 结语

本文介绍的 BOI 促进、IEAT 特权、EEC及SEZ 等专项措施,共同构成了外资项目落地泰国的实操政策工具包。这些政策与上篇所解读的泰国外资监管限制相互作用,且在多数情况下能突破一般监管限制的约束。但正如本文所分析的,各类激励机制层层叠加、相互交织,适用条件会根据项目类型、业务活动、落地地点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也正因如此,外资项目落地前的初期架构设计尤为关键 —— 项目落地后再调整激励框架,不仅成本高昂、操作难度大,有时甚至无法彻底纠正最初的架构设计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