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泰国投资系列(一)|选对落地实体架构,破解外资准入限制

作者: 王盈盈 陈素音 刘行健 SARUN (OAT) POONYABAVORNCHAI

2026 / 01 / 30

引言

在全球供应链重组与跨境资本流动加速的背景下,凭借其强劲的增长潜力、丰富的资源禀赋及庞大的消费市场,东南亚已成为国际投资的关键目的地,尤其对于积极出海的中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作为东盟主要经济体,泰国坐拥优越的地理区位、成熟的制造业基础与开放的贸易环境,而其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以《外商经营法》为核心)也在持续演进,既带来了机遇也增加了复杂性。对于希望进入或深化泰国市场地位的中资企业而言,理解投资规则、应对外商经营限制,并构建合规的运营架构,是管控风险、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特推出"走进泰国投资系列"系列。本系列首篇文章将聚焦如何选择合适的运营实体,并介绍泰国关键的外商投资法律框架,旨在为中资企业的泰国投资之路提供有益的初步指引。

对于计划布局泰国的中资企业而言,在合规框架内高效搭建投资架构,是业务成功落地的基石。在外国投资方面,泰国并未设立单一的法律体系或一站式联络点(下文提及的IEAT机制除外)。其外商投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由多个分散的法规和监管制度构成,要成功驾驭并确保合规,需要对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基本的理解。其中,选择合适的在岸商业实体与妥善应对以《外商经营法》(FBA)为核心的准入限制,是决定初始策略成败的两大关键。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相关要点,为出海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

一、市场载体选择:为什么泰国私人有限公司成为标配?

选择何种实体,根本上取决于中资企业计划在泰国开展业务的性质与范围。常见选项包括:代表处[1]、分公司[2]或者泰国私人有限公司(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形式)。此外,通过与本地经销商/代理商合作而不设立当地运营实体的纯合同模式,在特定情形下也是一种可行路径。

尽管存在例外,泰国私人有限公司仍然是绝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在泰运营的首选平台。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务实考量:

1. 责任清晰,运营便利:泰国私人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以其自身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这为投资者(包括中资企业)提供了熟悉的风险屏障。同时,作为独立的本地法律主体,其在办理租赁、签约、雇佣等事务时更为顺畅。

2. 与BOI优惠资格紧密挂钩:泰国核心的投资促进政策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提供的税收与非税收优惠原则上仅授予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实体,并与经审批的特定项目绑定。若初期以其他形式(如代表处)进入,后期为申请BOI优惠而重组为有限公司,将产生不必要的成本与时间延误。

3. 本地商业生态的适应性:从银行开户、融资到日常业务对接,泰国本地合作伙伴更习惯于与一家本地注册的有限公司进行对接。即使法律允许设立分公司,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的便利性和业务拓展的灵活性上通常更具优势。

此外,在确定运营实体的同时,控股架构的税务优化也需前瞻性布局。泰国通常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泰国来源收入征收预提税;其中,转让泰国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泰国应税所得。因此,许多投资者会选择通过新加坡等与泰国有优惠税收协定的法域设立中间控股公司[3],以优化未来收益汇回及退出的税负。这一架构宜在投资初期搭建,与在泰运营实体的选择一并考量。

二、《外商经营法》(FBA):泰国的核心外国投资法规

FBA是泰国监管外资准入的基石性法律(某些行业受独立的行业特定外资持股限制约束,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它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将限制外资的业务分为三类清单。其中,清单三(服务业,全称为"泰国国民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人竞争的业务"(Businesses in respect of which Thai nationals are not ready to compete with foreigners))是实践中最需要注意的清单,其范围宽泛,涵盖了从工程服务、广告、酒店到兜底性质的“其他服务业务”等类别,赋予了监管机构较大的解释空间。[4]

当拟开展的业务落入FBA限制清单时,投资者需要评估以下可行的合规路径:

1. 利用FBA法定豁免:FBA本身为部分业务设定了豁免条件。最典型的是某些批发与零售业务,只要满足最低实缴资本门槛,即可免于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但需注意,此豁免不适用于所有零售类别,例如食品、饮料的零售被明确列入清单三,无法通过此路径豁免。

2. 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FBL):对于清单三中的业务,可以向泰国商业部申请FBL。这是一项酌情批准的许可,其审批时间、结果以及附加条件存在不确定性,且通常不附带任何税收或投资优惠。

3. 申请BOI促进权益:这是最具吸引力的路径之一。BOI为符合其鼓励政策的项目提供一揽子促进权益,其中可能包括税收优惠或非税收激励措施,以及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外资股权豁免。相比于FBL,BOI审批相对透明,有明确的申请流程与时间表。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类型的BOI鼓励类业务下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可能仅包含税收优惠或者其他非税收激励措施,而不再附带FBA的豁免特权(即外资股权豁免),因此在针对具体的业务活动申请BOI促进权益时需核实可以申请优惠政策。

4. 利用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特权:在IEAT管辖的特定工业园区内开展业务的外资公司,可能被允许持有土地所有权并享有一定外资持股便利。

5. 利用《美泰友好通商条约》:适用于符合资格的美国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美国公司通常会同时申请BOI促进权益以叠加优势。

三、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注意的合规要点

1. 实质重于形式:FBA监管的核心逻辑是穿透表面看实质。决定一项业务是否受限制的,不是其商业“标签”,而是其实质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分析必须基于相关企业计划在泰国境内开展的具体、详细的活动内容。

2. 警惕“服务蔓延”:许多现代商业模式在核心产品之外,会捆绑提供增值服务。例如,一家获准在泰从事制造销售(Manufacturing for Sale)的外资公司,如果同时为客户提供有偿的设备安装、维护、技术培训或运营管理服务,这些附加活动很可能被单独界定为受清单三限制的“服务业”,从而可能受到外资限制(即便核心业务被FBA所允许)。需要注意的是,制造销售(Manufacturing for Sale)和合同制造(Contract Manufacturing)不同,合同制造(Contract Manufacturing)本身就会引发清单三的问题。

3. FBA并非唯一门槛:如前所述,除FBA外,特定受管制行业(如金融服务和电信)亦有行业专门法规对于外资持股设置了限制。FBA明确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就特定行业的外资参与方式有专门的规定,则该等特定行业法规应当优先适用。此外,除外资准入限制外,业务本身可能需申请多项运营许可,例如工厂许可证、危险物质管控许可、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特定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这些许可的申请独立于外资身份审查,是项目合法运营的必要条件。本文作为一篇介绍性文章,我们将主要聚焦于FBA,行业特定限制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探讨。

4. 土地所有权限制:泰国《土地法》对外国人持有土地有严格限制。FBA下的经营许可或BOI的外资股权豁免,并不自动赋予土地所有权的外资豁免。外资公司获取土地所有权的主要途径包括:通过BOI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授予外国土地所有权特权,以及在IEAT管理的工业园区内购买土地。关键在于,通过BOI或IEAT获得的外资所有权及相关土地特权是与其特定的获准项目挂钩的——它们并非授予外资公司在泰国持有土地的普遍性许可。

5. 明确离岸活动边界:FBA主要规制在泰“经营业务”。纯粹的离岸运营(如境外IP授权、无人员在泰的云端服务)通常不受管辖。但若在泰涉及人员、决策、签约或服务交付,则触发FBA风险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

四、典型行业场景下的合规要点

1. 制造业:生产制造活动本身通常不在FBA限制清单内。真正的合规难点在于上文提及的“服务蔓延”,如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供应链管理、售后维修等。此外,为确保对工厂用地的控制权,在无法获得BOI土地所有权特权的情况下,投资者通常会转向选择IEAT工业园区内的地块或采取长期租赁安排。对于需要配置外籍人员的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申请BOI促进优惠并选址于工业园区,也可能有助于缓解部分移民和工作许可配额方面的限制。

2. 贸易与零售业:需要精细区分所涉业务活动类型。普通商品的批发/零售在满足实缴资本门槛后可豁免FBA限制,但食品、饮料等特定商品的零售则在清单三或者其他FBA清单下有专门的限制。换言之,通俗意义上的"零售"并不总是FBA意义上的"零售"。这是中国消费品牌常见的一个误区,他们往往认为通用的贸易或零售豁免会涵盖面向消费者的食品或饮料分销。

3. IP授权:知识产权授权通常被视为服务类活动,如果由外资实体在泰国境内经营授权业务,可能引发清单三的敏感问题。但是,若业务模式完全在境外,可能不构成在泰“经营业务”。但一旦在泰设立技术团队或提供本地化支持服务,FBA风险将显著上升。

五、行动建议:从“业务活动清单”开始

就中资企业投资泰国,我们观察到最常见的失误是:在尚未清晰界定泰国实体将从事的所有业务活动之前,就敲定了公司架构和股权比例。这为后续运营埋下了合规隐患。反之,一个完善的实施方案不仅应规避合规风险,还应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叠加适用不同激励政策、特权或豁免——这也正是为什么前期进行法律架构设计往往是物有所值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架构设计阶段,一个有效的起点是起草一份详细的 “泰国业务活动清单” ,逐项列明核心业务、辅助活动和支持功能。这份文件将成为后续法律分析和架构设计的基石,有助于确保运营实体、股权结构以及许可证/优惠政策的申请与企业实际的业务规划保持一致。

在《走进泰国投资系列》的下一篇章,我们将更深入地聚焦于BOI和IEAT提供的优惠与特权,并详细分析特定的区域激励政策。


[1] 代表处通常且必须用于非创收活动(例如市场调研、联络及质量控制)。对于希望在设立完整运营公司前先行“落地”的中资企业而言,代表处可作为有效的第一步。然而其局限性在于,代表处不能替代运营业务,因为此类实体允许开展的活动类型有限,且一旦预期从运营中获得收入,代表处便不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2] 分公司通常不是中资企业落地泰国的优选落地形式,除非在泰国法律下存在特殊考量。例如,为外国银行的分行申请银行牌照与为泰国子公司申请存在根本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3] 根据《泰国-新加坡税收协定》,出售股权产生的收益一般仅在卖方居民国征税(即新加坡),但土地密集型实体的股权出售或被出售的股权构成卖方泰国常设机构业务资产的情况除外(后者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本文不旨在探讨中国(或其他非泰国)税务考量。税收协定的具体适用结果高度依赖于事实情况(包括基础资产的性质、间接财产价值测试以及投资是否与泰国常设机构相关联等)。

[4] 就《外商经营法》而言,"外资"身份的认定主要依据股权归属,而非仅仅看注册地。这意味着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不自动获得泰国本地公司身份。根据《外商经营法》,一家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果外资持有其50%或以上的股份,通常会被视为外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