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云见月——香港正式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作者: 张钺 钱亦伶

邱月

2024 / 03 / 06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推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计划”)。新计划下,合资格申请人在香港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该新计划将为资本投资者专门设立投资入境香港的通道,预计为香港带来新的资本,丰富香港的人才储备,有助于增强香港在资产及财富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的发展优势,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地位。

本文基于特区政府2024年3月1日发布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新计划规则》”),解读《新计划规则》的核心要点,以期帮助读者了解该新计划的适用性及实操的要求。

1. 政策出台背景

2003年香港经济遭遇“非典”疫情重创,为提振经济,特区政府于同年首次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让符合资格的人士可通过投资不少于650万港元(于2010年提升至1,000万港元)的途径移居香港,并在符合投资管理的规定和连续七年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投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特区政府已于2015年1月15日起暂停接收该计划的申请。数据显示,自上述计划启动直至2015年暂停期间,特区政府累计接获44,653宗申请,其中35,262宗获批,累计投资额达到3,149.1亿港元[1]

时隔八年,特区政府于2023年12月19日公布了“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细节,并于2024年3月1日发布《新计划规则》,正式推出新计划。与2003年类似,香港目前的经济尚未完全走出新冠疫情的阴霾。与此同时,在国内国际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亦受到新加坡的挑战。身处多重压力之中,特区政府新一届领导班子将“抢人才”、“抢企业”作为振兴经济发展的重要策略。在此背景下,新计划应运而生,配合特区政府发展家族办公室等其他措施,旨在吸引资产拥有人、财务资源及专业人才在香港落户发展,以提振香港经济,增强香港的国际竞争力。

2.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关键要点

根据《新计划规则》,我们将从执行、申请人资格及受养人政策、获许投资资产、投资管理、审查、入境及逗留等几个维度简要介绍该新计划。

1. 执行

  • 特区政府于2024年3月1日正式推出新计划并接受新计划申请。
  • 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下设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新计划办公室”),负责统筹申请的财务审查事宜,包括符合净资产的审查、投资规定的审查和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查。
  • 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负责审批根据新计划提交的签证或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申请人资格及受养人政策

  • 适用范围:申请人须为年满18岁的中国籍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外国国民[2]、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华籍居民。
  • 净资产:提出申请前2年的整段期间内,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
  • 无不良记录:申请人须无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规定。
  • 其他:申请人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新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 受养人:申请人可携受养人一并来港,包括其配偶、依法律缔结的伴侣、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3. 获许投资资产

  • 申请人须在投资期限内对下文所载获许金融类资产、非住宅房地产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统称“获许投资资产”)进行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投资。具体而言:

(1)申请人须投资至少2,700万港元于以下获许金融类资产非住宅房地产


(2)在CIES账户中存放300万港元现金,并将其投资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用于投资与香港有关联的公司和项目,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以及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行业的发展)。该投资设有锁定期。在申请人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后,将不适用投资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报告规定。

4. 投资管理规定(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i. 申请人在根据新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

ii. 如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降至低于3,000万港元净值的最低投资门槛,申请人无须就获许投资资产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如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升值高于3,000万港元净值,不得撤取获许投资资产中增值部分。

iii. 获许金融资产

  • 申请人须委聘一家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即香港银行、香港1号 或9号持牌公司、或香港保险公司[5],申请人可采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获许金融资产或交由金融中介机构酌情管理。申请人须将其获许金融资产存放于其在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账户(“CIES账户”)中,该指定账户须专用于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最多只可委聘三家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且该三家金融中介机构应属于前述不同类别,但只可于每家金融中介机构开设一个CIES账户。
  • 申请人可转换合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但原CIES账户下所有投资标的需全数转换至申请人在新金融中介机构开设的CIES账户。
  • 申请人可随时从CIES账户中提取由获许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现金股息利息收入。
  • 申请人可随时转换所投资的获许金融资产类别,但出售原资产的立约日期与购入再投资项目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自然日
  • 申请人可随时处置或变卖属于新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许金融资产,但若要继续符合参加新计划的资格,须将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在处置相关资产的日期当日市值为准)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 申请人须至少每隔12个月向投资推广署作出声明,确认其本人是在CIES账户内的获许金融资产的绝对实益所有人。此外,申请人/金融中介对投资推广署负有持续通知义务。

iv. 非住宅房地产

  • 须由申请人以其本人名义拥有或由其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ary)或其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拥有非住宅房地产。
  • 申请人可出售有关房地产,并在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收益扣除(a)不愿用作再投资的剩余资本[6]及(b)赎回该非住宅房地产未偿还按揭(如有)所需的款项后,全部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则可继续符合参加新计划的资格。
  • 申请人可随时转换所投资的非住宅房地产,但出售原非住宅房地产的立约日期与购入新非住宅房地产作为在投资项目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过3个月
  • 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提供该非住宅房地产的各项重要交易的一切有关资料。
  • 申请人须至少每隔12个月向投资推广署作出声明,确认其本人是非住宅物业的绝对实益所有人。此外,申请人对投资推广署负有持续通知义务。

v. 申请人可在获许金融资产与非住宅房地产之间转换投资。如由非住宅房地产转换为获许金融资产,购入金融资产作为再投资项目的立约日期不得迟于出售非住宅房地产的立约日期后2个月或出售非住宅房地产的完成日期后14个自然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如由获许金融资产转换为非住宅房地产,出售原金融资产的立约日期与购入非住宅房地产作为再投资项目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过2个月。

5. 审查、入境及逗留

  • 净资产审查:申请人须首先向新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其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Net Asset Requirement)。申请人须自费聘用香港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其符合净资产规定,须向新计划办公室提交净资产审查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Net Asset Assessment unde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履行规定文件(Fulfillment Document)及当中所载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2年的整段期间内,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在新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将向申请人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和将有关结果通知香港入境处。
  • 原则上批准:申请人须在上述符合净资产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香港入境处提交“入境申请”,入境处作出 “原则上批准”,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申请人可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
  • 投资期限:
    • 在2024年3月1日前购入的资产不计入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门槛金额。
    • 申请人必须在从提交“净资产审核”申请之前的第180天(但不早于2024年3月1日)起,直到获得入境处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的第180天这段时间之内将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存款证除外)。
    • 针对存款证的投资,申请人须在获得入境处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的180天之内进行,而在获得该批准前进行的存款证投资不计入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门槛金额。
  • 符合投资规定审查:按上述投资期间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须联络新计划办公室以申请核实其是否符合投资规定(Investment Requirements)。申请人须自费聘用香港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其符合投资规定,向新计划办公室提交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Assessment on Investment Requirements unde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履行规定文件(Fulfillment Document)及当中所载相关证明文件。如符合,新计划办公室将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并将有关结果通知入境处。
  • 正式批准:申请人须在上述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审批入境申请,就其入境申请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通常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
  • 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及续签:申请人须在24个月逗留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新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其是否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申请人须在获得“正式批准”参加新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自费聘用香港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其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并在周年日后1个月内向新计划办公室提交履行规定文件(Fulfillment Document)及当中所载相关证明文件。如符合,新计划办公室将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审查证明书,并将有关结果通知入境处。如符合相关要求,入境处一般会给予申请人及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一般不多于3年(即以3年+3年的形式续签)。
  • 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并符合香港《入境条例》订明的相关规定后,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果无法满足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
  • 自由处置资产:如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无期限逗留签证,在不抵触相关投资条款情况下,申请人即可自由处置其按新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3.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势

1. 与其他经济体类似计划相比具有竞争力

香港新计划的最低投资门槛虽然比2003年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高出2,000万港元,但对比新加坡、澳洲等其他经济体的类似计划,依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以新加坡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英文简称“GIP”)为例[7],申请人被划分为资深企业主、下一代企业主、快速增长企业创始人、家族理财办公室负责人四大类别。申请人需满足较为苛刻的行业要求、投资管理等经验及资产要求。另外,新加坡政府已于2023年3月全面提高了该计划的投资门槛和续签门槛:选择投资方案A的外国申请人须投资至少1,000万新元[8]成立新的商业实体或投资已营运的业务;选择投资方案B的外国申请人则须针对GIP精选的基金投资2,500万新元;投资方案C的外国申请人须在新加坡设立资产管理规模至少2亿新元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在签证方面,在GIP计划下申请永久居留权的周期通常为6至12个月,在永久居留权生效后将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再入境许可证[9],到期后,只有符合GIP计划下不同投资方案不同的续签条件的投资人才方可获得三年或五年的续签。

与之相比,香港新计划对申请人资格要求更为宽松,投资门槛更低,且在逗留续签和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操作上更为简易。此外,香港新计划的获许投资资产范围更为丰富,包括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份额、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股份,并加入人民币债券、股票等人民币元素。

2. 无年龄、学历或居留要求

自2022年底起,特区政府陆续发布了吸引外地人才来港的多项措施,如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新投资投资者入境计划侧重于合资格投资资本的要求,对申请者无年龄上限及学历要求,相较于香港现行的人才入境计划签证在人才条件上更为宽松;且申请者仅需在港持续投资,不强制要求在港居留和工作天数(但如果申请人七年后希望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仍需留意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要求),在续签以及后续的逗留期限等方面均具有独特的优势。

3. 优化资产布局和税务筹划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新计划将有助于申请人实现投资布局的多样化及合理规划,优化个人与家族财富的传承。此外,香港地区采用地区来源征税原则,个人薪俸税标准税率为15%,个人投资收入或资本增值均无需缴税,且无销售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申请者通过新计划可增加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机会,通过合理的投资架构和规划,有助于提升投资的税务合规性以及税务效率,优化未来个人及家族投资的税负。

小结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是特区政府提振香港经济、为香港引进资本和人才、推动香港家族办公室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增强香港在资产及财富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优势,并为业界服务链的各个环节带来更多商机和高质量就业机会。

与2003年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一致,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不接受中国大陆护照人士的申请。如持有中国大陆护照的人士有兴趣参与新计划,请告诉我们,我们乐意与您就新计划执行层面的更多细节(如第三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及资金出境安排等问题)进行探讨 。

方达律师事务所投资基金团队在人民币基金及美元基金架构设计、基金设立和发起、资产管理、监管及持续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方达投资基金团队成员密切参与了中国内地及香港投资基金相关制度的发展,并成功协助海内外客户在复杂架构下设立并发起各类基金。凭借在中国内地及香港领先市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方达投资基金团队可协助高净值人士、家族办公室、基金管理人、金融机构在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发掘多元化的投资机会。如您需要任何协助,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1.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0707131633/https://www.immd.gov.hk/hkt/facts/visa-control.html
  2. 不包括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3. 指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4. 在香港证监会依据《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5. 申请人须就CIES账户的管理和运作与金融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包括《新计划规则》附件A所载条款,且须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受其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名称和有关详情。 金融中介机构须对申请人作尽职调查并向新计划办公室报告申请人持续符合新计划规定。
  6. 根据《新计划规则》,“剩余资本”指在购买非住宅房地产当日超出净资本(指资产中扣除用作抵押或附于其上的任何权利负担后的余额)而又属于申请人在该非住宅房地产中持有的权益的款项,申请人与其后可按其意愿而使用,不会因此丧失根据新计划所享有的权利。
  7.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 (GIP) Factsheet,见https://www.edb.gov.sg/en/how-we-help/global-investor-programme.html
  8. 1新币约等于5.82元港元。
  9. 新加坡永久居民从境外入境新加坡时需要有有效的再入境许可证,否则将失去永久居留权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