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球经济在波动中呈现“低增长、高分化、多风险”的复杂格局。发达经济体复苏乏力,新兴市场内部分化加剧,通胀黏性制约货币政策空间,地缘冲突与债务压力持续扰动供应链与金融市场。尽管人工智能、绿色转型等领域为增长注入新动能,但技术替代、能源结构转换等结构性挑战依然突出。全球经济在韧性修复与不确定性交织中步入新一轮平衡探索期。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我国经济呈现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结构优化成效显现、发展韧性进一步提升的积极态势。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制度型开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营商环境实现系统性提升。在外部环境依然复杂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展现出较强的政策韧性和发展潜力,为“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破产制度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我国破产法治建设迎来系统性深化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取得里程碑式突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进入制度化、现代化新篇章。本次修法聚焦跨境破产合作、小微企业简易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等前沿议题,以立法完善呼应市场经济治理需求,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制度基石。在“立法引领、司法践行、行政协同、行业共建、学术支撑”的系统推进下,我国的破产法治正从单一纠纷解决工具,升维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信用秩序、促进经济循环的基础性法治工程,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了更富韧性的制度动能。
今年是方达破产组连续第四年发布《方达破产年度观察》,我们期待与您共同回顾2025年破产与债务重组领域的重要动态,展望2026年破产法治发展的新方向与新趋势。在延续以往专业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我们对报告结构进行了重要升级——首次增设“庭外重组篇”,形成覆盖“总论、上市公司、房地产、金融机构、跨境破产、重整投资及庭外重组”七大领域的完整观察体系,力求更全面、更深入地呈现行业发展的整体图景与制度演进脉络。
一、2025年度重大事件回放
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发布,提出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大破产等专业审判人才培养力度。
2月14日,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决定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同日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工作规程(试行)》《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机构人员任命的决定》。
3月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所涉美元债维好协议义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推翻香港上诉法庭2024年作出的大额声明救济判决,判令诺熙资本有限公司、坤智有限公司和香港京慧诚有限公司仅能获得象征性损害赔偿。[1]
3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该文件系《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会纪要》的配套文件,明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进行自查并披露,并对重整计划所涉权益调整予以进一步要求。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进一步规范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共同强化上市公司重整全流程、分阶段的信息披露与合规要求。
3月20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正式施行,明确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其负责破产清算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申请查询登记档案时,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宗个人“执转破”案件。此次探索为个人债务人“执转破”创新路径、积累经验,也为建立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明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工作要求,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动,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充分发挥中止执行、停止计息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阻止债务继续膨胀,帮助具有挽救可能和价值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在破产程序中探索推动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链条。依法有序出清僵尸企业,释放、盘活市场要素资源,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稳妥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中的作用,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办理与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有关的案件,加强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等。
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强调要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
7月1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该企业或者其管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9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若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破产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破产法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原12章136条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10月10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举办深圳市庭外重组服务中心启动仪式,标志着全国首个由政府机构发起设立、同时覆盖企业庭外重组和个人破产公共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在深圳正式启动运行。
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厦门个破条例》”)正式实施,同日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同期,厦门市司法局增设破产事务管理处,对外使用“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牌子开展工作,该部门将与信息平台一同为债务人提供便捷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11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与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签署《关于庭外重组工作衔接备忘录》,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成立上海庭外重组中心。
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在对税费债权进行精准分类的基础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经营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
12月10日至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坚持守牢底线,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鼓励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好房子”建设。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积极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督促各地主动化债,不得违规新增隐性债务。优化债务重组和置换办法,多措并举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营性债务风险。
12月30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约177亿美元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经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后正式生效。碧桂园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的债务总额最高的协议安排之一。
二、破产行业年度动态观察
1. 破产法修订草案亮相,制度迎来全面升级
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破产法修订草案》,并于9月12日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七年有余的修法工作按下“确认键”。从总体篇章结构来看,《破产法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新增、修改160余条,增设专章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以及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并植入府院联动、预重整、管理人改革、连带个人债务人、重整制度升级、破产涉税处理、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制度增量,初步构建起覆盖各类市场主体、贯穿庭内庭外程序、衔接国内国际规则的市场化破产法治体系,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从侧重“企业出清”向“拯救与出清并重”的转变。
2. 破产结案量攀新高,执破融合机制加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5年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推动2.9万家“僵尸企业”依法出清、助力1481家企业脱困重生,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在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中的重要职能。为持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能力,精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破产司法服务的多元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第45批指导性案例暨首批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等典型经验,介绍破产程序中的一般取回权、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执破程序衔接、预重整与执行协同等处理规则,为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办案流程提供了明确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度执破融合工作得到大力推进,各地法院积极围绕执行与破产程序贯通、数据信息共享、审判力量整合、府院联动协同等关键环节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执行不能案件有序转入破产程序,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实施司法救治,对无存续可能的僵尸企业加快市场出清,既有效化解长期积压的执行积案,切实兑现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盘活闲置低效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典型案例迭现。
3. 各部门涉破产规定密集出台,破产配套制度更加完善
2025年,国办、证监、市场监管、金监、税务等部门纷纷出台涉及破产的工作方案及规则,体现出政府和监管机构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引导功能更加突出,破产的配套制度更趋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领域迎来系列新规落地生效之年,在前期监管政策与司法纪要奠定“严监管、促重组、防逃废”基调基础上,多项监管指引与重组管理办法密集实施,首次构建起行政监管、司法审查、信息披露、交易执行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推动上市公司破产实践更加规范高效。全年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多数企业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以*ST宁科、*ST金刚、*ST张股、*ST新研、*ST聆达为例,多地法院探索采用“程序协调、人格分离”的协调审理模式,统筹母子公司重整方案、投资引进与偿债资源配置,既化解母子公司债务风险,又坚守法人独立原则,走出一条不同于非上市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路径。
破产涉税政策在国家与地方层面同步突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税费债权申报、清偿顺位、信用修复等核心规则,欠税公告办法对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不予公告作出细化规定,多地出台涉税办理指引并压缩办理时限,《破产法修订草案》亦对债务减免不征税、涉税争议管辖等作出回应,有效破解长期实务痛点。
信用修复体系实现系统性完善,国务院及多部门先后出台办法与实施方案,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支持暂时解除惩戒、更新信用评价,信用中国网站专设修复专区,《破产法修订草案》更是增设专门条款,推动信用修复从零散举措转向制度重构,推动风险出清、信用重建、资源导入的良性循环,为构建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4. 上市公司重整呈现“规则与实践双向正反馈”态势,新规落地后实践特点凸显
上市公司重整因案件重大复杂和公开透明的特点,持续受到破产行业内外的高度关注,为破产规则的修订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2025年3月14日施行的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及相关配套规则,乃至《破产法修订草案》中相关条款对过往制度规则和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项规则体现了“规则指导实践、实践反哺规则”的科学循环。
2025年,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取得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全年共有15家上市公司由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整体数量较往年较为平稳。困境企业所属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及房地产、基建行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多为“外部环境与行业冲击”“内部经营与战略缺陷”“财务结构失衡与流动性枯竭”。得益于日益完善的规则供给,实践层面多项特点凸显:上市公司“带病闯关”被进一步严格禁止,“四重内外部驱动因素”促使重整投资人对投资方案及投资条件进行动态调整,资产注入及相关业绩承诺得到落实,上市公司关联方协调重整中偿债资源的运用得到进一步规范等等。同时,重整程序中控股股东表决权委托的影响也值得关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方式等方面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5. 多地设立庭外重组平台,实践成效亮眼
自2023年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全国多地相继设立或筹备设立庭外重组平台,庭外重组实践逐步在国内探索铺开。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吉林省企业庭外重组中心、深圳市庭外重组服务中心、宁波市企业庭外重组中心、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深圳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上海庭外重组中心等平台成立,依据当地司法与行政资源的互动模式不同,各地重组中心或由法院主导或由政府主导,亦或采取联合主导模式。
从各地重组中心发布的工作规程文件来看,内容涵盖程序启动、重组顾问选任、程序效力、核心工作、表决机制、协议效力固定、与破产程序衔接等,其中核心工作主要为识别重组价值、债权债务梳理、财产调查、引入投资人、制作重组方案、签署重组协议。《破产法修订草案》亦专门就重整前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与利益相关方可开展以重整为目的协商,达成重整协议或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规定。
2025年,上海破产法庭与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成功处置了全国首例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衔接项目。各方同意于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进行庭外重组拟定重组协议后,债务人申请于上海三中院进入预重整、重整程序,现案件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案通过“庭外重组+司法重整”程序,短时间内高效化解39亿元债务,标志着全国首例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衔接项目成功落地。
6. 房地产项目纾困进入深水区,境外债务处置走向深度重组
根据公开信息,2025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案件超1500件,同比2024年增长约25%。受地产行业销售情况持续不佳、叠加债务集中到期等因素影响,全国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仍处高位,预计2025年全年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再创新高。
2025年内房地产债务化解的突出成就为保交付基本完成。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在房地产行业的努力下,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保交付工作基本完成,但剩余未完工项目基本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自救,如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各利益方的亏损较难避免。
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低位运行,房地产项目货值进一步下降,部分项目土地价值已经基本清零,建成后的物业销售价格甚至低于续建成本,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纾困之路愈加艰难,部分项目公司已经陷入“二次烂尾”泥潭。2025年内,房地产企业集团的救赎之路出现分化,以金科地产为代表的A股上市房企,依托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完成破产重整;华夏幸福在首轮债务重组后已经进入预重整程序,其作为A股上市公司能否复刻金科地产的经验有待观望;以正荣地产为代表的部分房企自救失败,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旭辉地产为代表的多数境外上市房企,仍然在艰难推进自救,积极完成境外重组,境内勉力维持,等待时机。
就房地产企业境外债务处置而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5年底,已有超20家困境房地产企业完成或获批境外债务重组,其中融创中国成为大型房地产企业中首个实现96亿美元境外债务基本清零的企业。从融创中国、佳兆业、龙光集团、旭辉控股等房地产企业的境外债务化解实践来看,相关化债策略已实现“范式级”转变,即由早期“展期+利息递延”式的时间换空间模式,逐步迈向“高比例削债+融资成本下调+资产处置协同”的深度重组模式。但需清醒认识到,削债只是“止血”,销售端能否持续修复、现金流能否恢复自主“造血”,才是决定该模式是否可持续、可复制的最终压力测试。
7. 重整投资门槛抬升,价值创造成为核心逻辑
2025年是国内重整投资市场的“分水岭”。随着监管体系完善、资本理性增强与资产复杂性提升,传统以“低价获取资产+制度套利”为主要逻辑的重整投资模式日渐式微。当前,重整投资市场已迈入“价值共创”的新阶段,“高门槛、强竞争、重运营”特征凸显。具体来讲,一是准入门槛系统性抬升。相关上市公司重整方案普遍要求产业投资人具备持续盈利记录(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及资产规模不低于目标公司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且须给予一定期限的业绩承诺。二是投资成本显著上行。根据公开信息,在上市公司破产配套政策落地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实际价格相较2024年有所提升,且结合相关政策对差异化锁定期的要求,2025年产业投资人锁定期平均达33.9个月,财务投资人也需锁定至少12个月。三是价值创造取代短期套利成为核心逻辑。相关上市公司重整方案普遍配套“资产剥离+业务升级+管理赋能”的综合方案,旨在实现从财务修复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转型,推动产业结构性调整和核心能力重塑,从而形成具备长期竞争力的经营实体。四是投资人竞争日趋激烈。数十家投资者竞争一个投资标的已成常态,地方国资、央企AMC、龙头产业集团与头部PE同台竞技亦不少见,投资者需要从产业规划、报价、业绩承诺等多个维度提升综合竞争力,实现突围。在行业监管与市场竞争同步升温的格局下,具备深度产业运营能力、持续资金实力与合规治理体系的投资主体已然成为重整市场核心角色,拥有价值创造能力而非低价获取筹码,是决定重整投资最终成功的关键。
8. 金融机构重整审慎化,相关标准更加明晰
2025年,在金融监管持续强化、风险处置机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破产与重整工作呈现出明显的审慎化、精细化、市场化趋势。随着监管部门对“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三大目标的持续强调,金融机构重整已从过去的“行政主导、快速出清”模式,逐步转向“市场主导、专业评估、多利益方协商”的审慎化处置新阶段,该阶段的显著特征即程序严谨性与标准透明度的全面提升。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进入破产或重整程序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资产评估与风险隔离审查,杜绝“带病重整”。重整方案的制定需综合考量机构自身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业务可持续性,以及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潜在影响。
《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明确风险处置前置程序,建立关键功能与资产分离处置、债权人分类与分段清偿等特别破产规则,压实主体责任与问责机制,为审慎化重整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在2025年金融机构破产实践中,价值识别已从辅助性工作跃升为决定重整成败的战略性核心能力。不同于普通企业,金融机构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其资产与负债的静态平衡,更在于其牌照价值、客户网络、数据资源、专业团队与系统能力等无形资产。成功的重整不再是简单的债务减记或股权重组,而是通过专业化和深度化的评估精准识别并有效盘活这些“隐蔽资产”,将其转化为可持续经营的资本。此外,ESG(环境、社会与治理)因素也逐渐被纳入金融机构价值评估体系,影响其长期融资能力与社会信任度,成为重整方案设计中不可忽视的维度。
9. 跨境破产实践进一步突破,相关合作机制日臻完善
2025年,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在制度构建与实践推进上取得显著突破,标志着两地司法协作从程序对接迈向实质化运行新阶段。基于《破产法修订草案》专设“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章节的立法导向,以及厦门、上海等地法院在认可与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中的系列试点实践,内地与香港已逐步形成了以司法互认、信息共享、资产协同处置为核心的合作框架。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在“昇奕公司破产案”中承认并协助内地管理人追索跨境转移资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中院”)相继出台申请认可和协助两地破产程序的指引文件,为两地破产程序的双向衔接提供标准化路径。这些实践不仅体现了“一国两制”下法治协同的独特优势,更为跨境破产合作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范本。
在具体机制层面,涉港跨境破产合作呈现出多层次、多主体、多工具的协同特征。司法层面,两地法院通过典型案例逐步统一了对破产程序效力、管理人权限及债权人权益保护标准的认定;行政层面,两地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深化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风险传导;市场层面,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嵌入破产程序。
此外,“两会”代表建议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通过“一次检验、两地认可”“先调解、后破产”等创新模式,有望进一步优化跨境破产协作效率。未来,随着国际调解院落地香港及《跨境破产示范法》等国际规则的本地化转化,涉港跨境破产合作有望在资产追索、程序并行协调、数字平台共建等领域实现更深层次的突破,为全球跨境债务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10. 个人破产条例出新规,创新实践持续提速
2025年《厦门个破条例》公布,该条例成为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后,我国第二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同时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次立法实践。厦门中院随后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个人破产程序文书样式(试行)》,进行全流程指引。在此基础上,厦门中院上线“厦门法院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力求对个人破产事务实现 “一网通办”。根据公开信息,厦门中院已于《厦门个破条例》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正式立案审查厦门市首例个人破产申请。
2025年,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常用文书参考文本》,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破产法庭印发《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转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示办法》,对于理顺个人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规范管理人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的操作规范及报酬管理、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6月30日,深圳破产法庭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
《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赋予了适格自然人主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个人债务的可能性。修法期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内的专业人士认为,本次修法最迫切的任务之一是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以补齐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短板”,让破产制度真正覆盖到所有市场主体。
11. 管理人履职监督持续趋严,资金监管为重点
2025年,管理人履职监督呈全面强化和持续升级态势,多地法院密集出台专项文件以完善监管体系。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管理人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置办法(试行)》,将管理人在名册编制、接受指定以及考核定级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以及管理人在团队管理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管理人违反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当行为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为范畴,明确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违法违规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管理人采取警告、暂停选任资格、降级、除名的处置措施,并列示从轻和从重情形。
在整体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聚焦资金监管这一关键环节,推动监管要求向精细化层面深化。例如,上海破产法庭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监督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管理人在提交法院的定期履职报告中纳入账户收支及资金余额情况,账户资金单笔支出或同项多笔总支出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常规性开支,管理人应当事先向法院报告并附支出依据。长沙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财务管理工作操作指引(试行)》,要求管理人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超出经人民法院审批的计划或一次性支出限额的,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渠道专门报人民法院审批或备案。
由此可见,从负面清单到账户管理,2025年管理人履职监督的“紧箍”持续收紧,资金监管已成为衡量管理人诚信与专业的首要焦点。
三、2026年趋势展望
1. 破产法修订进入“最后一公里”,新法实施值得期待
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打磨,《破产法修订草案》已正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本次修法在系统总结十八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市场主体拯救与退出法律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现代化转型的重要里程碑。该草案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对跨境破产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等前沿领域作出前瞻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平衡各方诉求、推动制度创新的法律智慧。
当前,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重整程序优化等相关修法议题仍保持高度关注,相关社会意见将为后续立法完善提供重要动能。预计随着新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清晰、可预期的退出与拯救路径,有效提升风险出清效率,提升经济治理现代化水平,充分释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红利。
2. 多元解纷将与破产程序深度融合,协同效应显著增强
2026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破产程序的深度融合将成为提升司法效能的关键路径。《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机制,随着更多庭外重组平台相继组建成立,庭外重组成果向司法程序的转化路径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拯救生态,为困境企业重生提供更畅通的路径选择。
同时,仲裁、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将更广泛地嵌入破产衍生纠纷处理环节,形成破产审判与多元解纷结合并行的格局。以上海仲裁委员会破产衍生仲裁实践为基础,仲裁程序的效率优势有望进一步应用于债权确认、合同继续履行等争议解决情景当中,实现司法压力的有效分流。此外,国际调解院落地香港将推动跨境破产调解机制的探索,为复杂国际债务重组提供新路径。通过程序互补与资源整合,多元解纷机制将显著优化破产审判资源配置,加速市场主体拯救与退出进程,实现制度协同效应的最大化释放。
3. 跨境破产合作迈向实质化,资产追索与程序协调再突破
《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专章能够为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平行程序协调提供系统规范。如顺利施行,在实践层面,内地与香港可以紧扣资产跨境追索与平行程序协调双重主线,在信息即时共享、资产协同处置、债权同等受偿等核心环节实现突破;基于“昇奕公司破产案”于香港密集开展的跨境资产追索实践,此后类似复杂跨境破产案件将持续打磨两地实质协同范式。
同时,我国与新加坡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互认网络能够加速扩容,形成区域稳定、规则透明、预期明确的破产合作生态圈。跨境破产协作正由单一程序互助升级为资产保护与债权人公平清偿并重的系统性协同,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夯实法治底座。此外,国际调解院、仲裁机构等纠纷解决平台将进一步嵌入破产程序,丰富和拓展一体化跨境解纷链条。
4. 管理人责任和风险持续收紧,破产市场可能迎来重塑
破产市场虽然有一定的逆周期性质,但破产资产的拍卖出售及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在本质上仍然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风险的出清和市场资源的再配置,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投资意愿趋于审慎的情况下,破产资产的处置和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也会相应受到影响。除上市公司重整因其稀缺性、公开性、受关注程度等因素,重整投资人的招募 “更为热闹”外,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呈现投资人招募愈加困难、报价愈加谨慎、利益博弈愈加激烈的态势,管理人居中协调的余地更小,案件推进的困难程度加大。另一方面,各方对管理人履职要求更高、更严的同时,破产从业者的履职环境和履职保障不容乐观。面对着立法和实践等方面的新形势、新要求,破产市场过往十余年的发展可能迎来重塑。
[1][2025] HKCFA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