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9日,中国商务部连续发布7项公告,除将14个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外,其余6项出口管制公告[1]分别针对稀土、锂电池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其中,第61号公告针对特定稀土及其相关物项的境外再出口活动设置明确的出口许可证要求,并基于不同的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设置了层次分明的许可证审批政策,首次建立起明确的“域外管辖”要求。
中国对稀土的管控已达到新的战略高度,构建起了有针对性、适用境内境外、覆盖行业全链条的稀土出口管制体系,并在该体系内创设并启用了一系列出口管制制度工具。
由于稀土被广泛运用于新能源、国防军工、航空航天、半导体、电子信息与通信、医疗与科学仪器等极其重要的行业,同时结合中国稀土产业在资源存储、开采、精炼加工及回收等全链条上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系列的制度升级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并带来了有关国家利益、资源安全、供需格局、产业布局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与思考,这体现了中国针对稀土的出口管制政策所带来的的深远影响。
但需指出的是,我们认为中国针对稀土等物项不断完善的出口管制制度不应被曲解为一种不理智的贸易报复或威胁工具。相反,从有针对性的物项适用及有层次的许可证审批制度安排等特征来观察,这是一种范围精确、目标明确的政策手段,旨在通过对关键资源的管理和调控,提升国家安全保障水平。这些政策设计既起到了平衡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安全与国际贸易之间关系的作用,同时确保国家在战略性关键资源上的自主可控。因此,精准理解这些政策的内容、适用范围及背后目的,是中外企业建立有效合规措施的前提。
方达将通过两篇文章,分别解析本轮公告发布后以稀土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出口管制规则,以及该等规则变化对企业与行业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本文系第一篇文章。
一、建立完善的稀土出口管制体系及制度工具箱
本轮公告将针对稀土物项的管理作为中国出口管制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实上,这并不是中国首次针对稀土出台出口管制措施。中国商务部及海关总署在2025年四月发布的第18号公告《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已明确,自中国出口7类中重稀土及其特定制品应向中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而这7类中重稀土及其特定制品与第61号公告中被施加境外再出口许可证要求的物项基本重合。
结合上述第18号公告及本轮发布的一系列公告,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覆盖稀土原材料与特定制成品、稀土全链条技术以及稀土产业链设备及辅料的出口管制体系,并首次针对特定范围内的稀土物项明确设置了境外再出口的许可证要求及许可证审批政策。
为便于理解,我们将区分“自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出口”和“自中国境外再出口”两个场景,分别梳理具有出口许可证要求的物项范围,并解读对应的出口许可证审批政策。
(一)自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出口时,具有出口许可证要求的稀土相关物项范围
第一类:中重稀土原材料与特定制成品
第18号公告、第57号公告及第61号公告针对稀土原材料及特定制成品施加出口管制要求。2025年4月发布的第18号公告围绕7类中重稀土(钐、镝、钆、铽、镥、钪、钇)及特定制成品制定了自中国出口至境外时的出口许可证要求;第57号公告在此基础上新增了针对5类中重稀土(钬、铒、铥、铕、镱)及特定制成品自中国出口至境外时的出口许可证要求(2025年11月8日生效)。
基于上述公告,在所有17类稀土元素中,目前全部的12类中重稀土及特定制成品自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出口时均具有出口许可证要求。而对于剩余的5类轻稀土及其制品,并没有受到出口管制限制。正如中国商务部就稀土出口管制所作出的回应所述,稀土等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对其加强管制的原因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防止稀土非法流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不当用途。相较于剩余的5类轻稀土及其制品,中重稀土在军工等敏感行业的应用更多,具有更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本次稀土管控物项范围仅新增中重稀土,反映了本次管控升级的核心动因,也体现出针对稀土的出口管制具有极高的精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减小对产业链的潜在影响,中国商务部在第18号公告后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2]及《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3],明确对永磁材料进一步深度加工后形成的电子元器件或电子产品不属于管制范围,自中国出口时并没有出口许可证的要求。这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确立了对稀土物项进行“清单式管理”,而不会扩张至已经深度加工而生成的其他产品的许可证要求判断逻辑。
第二类:稀土全链条相关技术
现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将部分稀土相关技术纳入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范畴。而本轮发布的第62号公告将稀土全链条技术纳入出口管制(2025年10月9日生效),管控范围显著扩大。
需注意的是,第62号公告同时对“视同出口”的行为做出了限制,规定了除从中国出口至境外的场景外,中国主体如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上述技术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也同样需申请出口许可证。
第三类:稀土产业链设备及辅料
除前述稀土材料及稀土技术外,中国的稀土设备同样在全世界范围内占据领先和主导地位。通过本轮发布的第56号公告,稀土生产加工设备(管制编码:2B902)及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管制编码:1C914)被纳入出口管制的范围并自中国境内出口至境外时需要获取出口许可证,从而实现“原辅料-技术-设备”的全面监管(2025年11月8日生效)。
第四类:覆盖任何物项及任何中国主体的“兜底要求”
除上述针对具体物项所确定的规则外,第62号公告进一步设置了两条“兜底性”的要求,并均针对最终用途做出管控(2025年10月9日生效)。具体而言:
举例而言,目前5类轻稀土尚未被纳入管控范围,但如果出口经营者明知其出口的轻稀土系用于境外磁材制造活动,则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二)自境外再出口时,具有域外出口许可证要求的稀土相关物项范围
专门针对7类中重稀土原材料与特定制成品的“域外管辖”
有关稀土物项的境外再出口无疑是本轮规则中最受关注和热议的内容。我们也注意到有许多解读过宽地解释和宣传了受到“域外管辖”的物项范围并进而造成了一些误解。事实上,正如商务部再三说明与强调的,中国始终致力于保障全球产业链的安全稳定,纳入管制的物项有限,并采取多种许可便利措施。因此,准确理解适用境外再出口许可证要求的物项范围,是企业精准评估影响和部署合规措施的关键前提与基础。
如前所述,在第18号公告确认将7类中重稀土(钐、镝、钆、铽、镥、钪、钇)及特定制成品自中国出口时具有许可证要求的基础上,第61号公告则仅针对这7类中重稀土及特定制成品制定了境外再出口时的许可证要求。
第61号公告在附件一中列出了具体的物项列表,包括第一部分的7类中重稀土[4]及第二部分的7类中重稀土的特定制成品[5]。根据第61号公告,境外组织和个人(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 中国原产的附件一内物项(2025年10月9日生效);
- 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附件一第一部分物项,并在中国境外制造的附件一第二部分物项,且该等第一部分物项占境外制造的制成品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2025年12月1日生效);
- 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即已根据第62号公告具有出口许可证要求的技术)在境外生产的附件一物项(2025年12月1日生效)。
为使上述许可证要求规定得到顺利落实,第61号公告同时设置了附件二《合规告知书》,要求当(1)中国境内出口经营者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物项出口至中国境外时;或(2)中国境外出口经营者将附件一内的任何物项出口到第三国/地区或者在该境外国家进行国内转移时,需要将《合规告知书》传递给下游的进口方,提示其在后续的出口时需注意遵守中国出口管制下的合规要求。
需强调的是,在第61号公告发布之前,两用物项的境外进口方通常只需要作出并遵守有关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承诺,而对于其在两用物项基础上再生产或再加工后出口产品的活动,一般不会再考虑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下的要求;但在61号公告发布后,在海外开展特定稀土物项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将可能直接成为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下的出口经营者,并承担在再出口时向中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法律义务。这种身份的转变对与稀土有关的海外供应链上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第61号公告确定的上述制度也是我国首次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条例》”)中有关域外管辖规定的启用及细化。《条例》第49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三)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第61号公告在围绕7类中重稀土及特定制成品制定境外再出口许可证要求时,完全体现了上述第49条所述的物项范围。
境外再出口许可证要求下的待决问题
(1) 第61号附件一第二部分中列出的“含有以上(永磁材料)的零件、部件和组件”的具体范围?
如前所述,第18号公告与第61号公告覆盖的7类中重稀土及其特定相关制品范围基本完全一致[6]。但是,我们注意到,在第61号公告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一项“稀土永磁材料”部分,除了第18号公告列出的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及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外多了一项“含有以上材料(即上述三类永磁材料)的零件、部件、组件”。
根据中国商务部在第18号公告后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7]及《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五(稀土相关物项)》[8],对永磁材料做过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或电子产品不属于管制范围,自中国出口时并没有出口许可证的要求。
但是,如果仅从61号公告的字面理解,如果是在中国境外生产的含上述永磁材料的零件、部件、组件,且其中含有中国原产的7类中重稀土含量超过0.1%,那么再出口该等零件、部件及组件,有可能将触发出口许可证的要求。换言之,含有特定中国产稀土成分的零件、部件及组件在境外再出口时所面临的出口许可证要求有可能高于自中国出口时所面临的出口许可证要求。
但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于10月16日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有关稀土出口问题时表示,本轮纳入出口管制的境外稀土产品,“只包括中国出口管制清单里已经列管的稀土磁材及相关零部件、稀土靶材等产品”。我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传达出了境内外保持一致的观点。但是,在未来审批实践中如何解释“含有以上材料(即上述三类永磁材料)的零件、部件、组件”的具体范围,我们认为有待进一步观察。
(2) 对于出口间接含有/可能含有稀土产品,尤其是未收到《合规告知书》的境外主体是否仍然需要计算中国产稀土成分的价值比例及判断许可证要求的义务?
第61号公告创设性地规定了《合规告知书》制度,而《合规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告知受管控中国产稀土成分的价值占比,这无疑是为了便于接收《合规告知书》的下游用户计算受管控中国产稀土成分在其生产的产品中的价值占比,进而判定是否需要申请中国出口管制许可证。
但是,根据第61号公告,中国境内出口经营者仅在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的中重稀土出口至中国境外时,需要向境外进口商传递《合规告知书》。这在实践中会带来一个疑问,没有《合规告知书》传递要求的场景下,境外主体是否仍然需要计算受管控中国产稀土成分在其生产的产品中的价值占比,进而判断其许可证要求?
例如,中国境内出口经营者A将钐钴永磁材料出口给境外主体B,此时A无需向B出具《合规告知书》;若B在境外将钐钴永磁材料进一步加工成含钐钴永磁材料的零件、部件或组件,该等境外生产的含钐钴永磁材料的零件、部件或组件是否需要计算中国产钐钴合金在其最终产品中的价值占比进而判断许可证要求?
按照第61号公告的字面理解,境外主体B生产的产品若落入附件一第二部分物项,且中国产钐钴合金的价值在其产品的占比超过0.1%,则将触发许可证要求。但是,由于A在向B出口含钐钴永磁材料时无需向B出具《合规告知书》,因此B可能也较难获知钐钴合金在含钐钴永磁材料中的价值占比,进而客观上也较难判断钐钴合金在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的价值占比。作为一项创设性的制度,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值得进一步关注。
(三)专门针对7类中重稀土原材料与特定制成品出口活动的许可证审批政策
第61号公告针对7类中重稀土原材料与特定制成品制定了专门的许可证审批政策。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两用物项出口的许可证要求是长期以来早已确立的常规管理手段,而此次针对特定物项,基于不同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设置层次分明的审批原则,这是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体现,而绝非一刀切地“封锁稀土出口”。商务部发言人同样强调,近期出台稀土出口管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稀土非法流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不当用途,更好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和全球共同安全,这些措施并非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只要是用于民用用途的、合规的出口申请,都可以获得批准。
基于上述管控目的,第61号公告为涉及不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设定了不同的许可证审查要求和豁免政策:
上述许可证审批政策有颇多亮点:
- 50%规则的适用:第61号公告明确,附件一内物项面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上主体及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申请,一律原则上不予许可。这直接回应了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的50%规则(请见我们的分析解读文章《方达观点:关于BIS 50%规则需要了解的18个问题》)。
-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所列实体以美国防务企业为主,而关注名单中尚未有实体被列入。结合这一背景,我们理解,商务部在稀土领域首次适用50%规则,意在重点防范美国军事最终用户通过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取可用于武器系统的稀土相关物项,是对美防务领域获取中国战略物项实施“长臂”限制的政策信号,体现了该规则的针对性。
- 新增对半导体及人工智能相关最终用途的管控:美国商务部近年来施加了严格的对华芯片出口限制,其管控参数包含了16/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和128层及以上存储芯片,另通过直接新增管控物项、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和混合产品规则等出口管制措施进一步限制中国企业获得半导体制造设备。此外,美国还通过涉华投资规则,限制美国人参与中国具有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项目。
- 第61号公告的限制方向与美国相似,但门槛更高、范围更窄:例如,将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纳入管制,其性能高于美方通常限制的128层。由于稀土是半导体等高端制造产业中不可替代的关键原材料,此次对半导体及人工智能等最终用途的限制,既可视为中国从供应链原材料端对美国相关限制措施的回应,也体现了中国维护自身在全球半导体供应链中的地位与安全的考量。
二、 其他新增出口管制物项:超硬材料、锂电池、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
除稀土外,商务部还发布第55号和第58号公告,新增对于锂电池、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料、超硬材料相关物项的管控,并同步更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该等管控将于2025年11月8日生效:
- 锂电池方面,涉及磷酸铁锂正极材料本身及生产设备、成品锂电池及其制造设备和技术、锂离子电池负极制造的特定石墨材料、设备和技术。其应用领域多为较为高端的电动汽车、需要高性能储能设备的航空航天等国防领域。
- 超硬材料方面,涉及人造金刚石有关的物项、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及工艺技术。其应用领域主要为半导体等高端制造行业。
可以看出,上述管控物项新增聚焦于关键领域,具有较强的军民两用属性,在尽量降低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情况下,维护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和安全。
三、规则影响
鉴于稀土、锂电池、超硬材料等物项在新能源、电子、汽车、国防等诸多领域的关键作用,并考虑中国在上述领域及供应链中的关键作用,中国本轮出台的出口管制规则不仅是对自身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意味着相关企业将面临新的合规要求。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并审视这些规则对自身的业务的适用性,及现行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尤其对于涉稀土相关行业的企业而言:
- 从中国出口稀土相关原料、产品、技术和设备的企业需要高度关注新的出口管制要求;
- 从中国采购稀土相关原料、产品、技术和设备,并在海外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同样需要高度关注新的出口管制要求;
- 本次针对稀土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升级,全面加强了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的管理,中国出口管制50%规则和针对半导体及人工智能相关最终用途管控等具有创新性的措施,对所有企业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设计和落地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细、更动态的要求。
关于企业应如何识别潜在风险、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应对未来监管趋势,我们将在下篇文章中作进一步分析。
[1]其余6项出口管制公告分别为第55、56、57、58、61、62号公告。
[2]https://aqygzj.mofcom.gov.cn/zsyd/art/2025/art_1b0aae584340413fa3710cf8e2ecbf84.html
[3]https://www.mofcom.gov.cn/hygq/art/2025/art_d0efa4e7555246b29dfa11cba0bcaf8c.html
[4]金属钐、金属镝、金属钆、金属铽、金属镥、金属钪、金属钇、钐钴合金、铽铁合金、镝铁合金、铽镝铁合金、氧化镝、氧化铽
[5]一、稀土永磁材料1.钐钴永磁材料;2.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3.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4.含有以上材料的零件、部件、组件。 二、稀土靶材1.含钐的靶材:a.钐靶; b.钐钴合金靶; c.钐铁合金靶。2.含钆的靶材:a.钆靶; b.钆铁合金靶; c.钆钴合金靶。3.含铽的靶材:a.铽靶; b.铽钴合金靶; c.铽镝铁合金靶。4.含镝的靶材:a.镝靶;b.铽镝铁合金靶。5.镥靶。6.钪靶。7.含钇的靶材:a.钇靶;b.钇铝合金靶;c.钇锆合金靶。
[6]需注意,第18号公告中有一项铽钴铁合金;第61号公告中没有这一项,但有一项铽铁合金。
[7]https://aqygzj.mofcom.gov.cn/zsyd/art/2025/art_1b0aae584340413fa3710cf8e2ecbf84.html
[8]https://www.mofcom.gov.cn/hygq/art/2025/art_d0efa4e7555246b29dfa11cba0bcaf8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