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2023年2月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实行,中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成为应时之需。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正常秩序,在“零容忍”执法高压态势下继续受到监管层的严密关注和严厉打击。2023年2月10日,证监会在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时曾指出,全年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70件,同比下降15%,但“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的市场陋习仍未根除。从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来看,内幕信息涉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及实控人变更事项等重大事件的情形仍然是内幕交易的高发领域。并购重组类内幕信息引发内幕交易当属最常见情形,究其原因,潜在超额经济收益当是直接诱因;同时,并购重组过程链条长、时间久、人员多,使得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也是该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尽管监管层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针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特征,着手推进一系列监管手段逐步落实到位,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证券账户使用实名制等,使得内幕交易违法成本显著高于其潜在超额经济收益。但上述监管手段归根到底还是事后监督的保障措施,是从便于监管机关查处的视角进行的制度设计,可能手段本身具有一定的事前警示作用,但从内容上来看,缺乏对内幕交易形成过程的事前介入和约束手段的制度指引,其规制效果难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从根本上阻断内幕交易的产生。因此,监管制度的设计目的和规制效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如何缩小上述规制手段和实践操作之间的差距也是本系列文章探讨主题的起点,考虑到内幕交易的风险控制历来是企业合规治理的难点和痛点,我们对近年来相关案例进行观察梳理,在案例研讨的基础上总结内幕交易的形成规律,进而反向设计有效的刑事合规路径,从各个实务环节确保个体行为的不确定性被限定在制度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和相关主体,有效降低内幕交易的刑事风险。
接下来,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跟大家探讨内幕交易的风险防范和刑事合规路径的设计,此篇是第二篇。
一、针对内幕交易罪的涉案企业合规成功实践
1.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简介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指的是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对于已经涉嫌犯罪并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及相关成员,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最终根据企业整改效果作出不起诉或从轻处罚决定的综合制度。该项制度充分体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涉企犯罪中的制度优势,为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示范,不仅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促进诉源优化治理。
自2021年试点改革以来,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瞩目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217件。[1]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及时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同时出台在其视角下的企业合规标准,以便统一各地人民检察院适用企业合规开展职能工作。
2.证券犯罪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一案
2022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在案例二“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中积极探索并首次实践了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路径。该案是全国首例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证券犯罪案件,在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合规考察和整改,最终取得减轻被告刑罚的实效,免于陷入因公司负责人被羁押而造成公司业务陷入停滞、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受到重创的困境。[2]在该案中,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同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监督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当庭出示合规考察报告,王某某本人积极参与本次合规整改。最终法庭裁判认为,尽管涉案企业合规等积极事项虽并非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但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在本案量刑时酌情考虑。
除此之外,该案还是积极稳妥探索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案件适用合规改革的全流程办案机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简单化起诉、判刑不利于涉案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且企业具有强烈的合规意愿。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主要程序环节上均充分利用了合规工作的有效措施,对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案件如何适用合规改革作出有益探索。
3.刑事合规实践为内幕交易罪在内的证券犯罪提供合规不起诉经验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开拓了包括内幕交易罪在内的证券犯罪的解决思路,表明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治理由以往的单一惩治目的逐渐转向坚持惩治犯罪与助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并重,依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推动资本市场非上市公司更新合规理念,对标上市公司健全自身合规管理体系,提高资本运作规范化水平,助力营造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环境。同时,进一步表明在证券犯罪等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中适用合规改革的必要性,也显现出针对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开展专项合规的可行性。
具体而言,专项合规整改计划主要在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量刑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全面建立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和以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为目标的专项合规计划,不仅能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控制和防范潜在的内幕交易风险,又能为公司在可能的刑事诉讼中尽力争取量刑方面的有利空间。当然,本案也为企业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内幕交易专项合规计划提供了思路和引导,帮助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有效实现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性合规目的。
二、内幕交易的预防性合规有效化解刑事风险
从内幕交易的形成机制来看,实践中较多地存在着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提前、对内幕信息传递过程的认定宽泛、对内幕信息被利用性的认定弱化、对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模糊等问题,由此导致在特定时间实施证券交易行为和与特定人员进行日常交往行为均可能面临一定的刑事风险。同时,内幕交易的刑事合规制度引入也为证券犯罪刑事合规机制引入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样本。因此,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预防性合规整改计划方案,在有效识别并归纳其合规风险点的基础上,通过全链条的刑事合规制度及配套措施,在日常管理及应诉活动中及时、高效地进行预先自查,最大程度减少该罪的潜在刑事风险。
1. 内幕交易刑事风险的有效识别
在内幕信息形成、传递到最终公开的过程中,各个环节都会有基于不同事项而参与到重大事项中的主体,内幕信息泄密风险逐层加码。而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法院认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受密人、内幕交易行为时存在着较大裁量空间,这无疑又加剧了内幕交易行为的构罪风险。我们通过对相关样本案例(详见本系列第一篇专文)进行观察分析,归纳得出此类刑事案件的普遍特点,以便更为有效地识别内幕交易罪的潜在刑事风险点: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仅上海省、浙江省、广东省这三个省份的案件数量在总样本案件数量中所占的比重即已超过50%。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近70%是利用他人账户或者操作本人账户直接进行内幕交易的,有约30%是指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授意他人利用第三人的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单纯因泄露内幕信息而获罪的案件目前仅有2起。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内幕信息类型系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上市公司收购事项,此类案件共计占比超过60%;涉及股权相关事项的案件,如股权合作、竞购股权、股份转送等内幕信息,占比约20%;此外,还有涉及年度利润分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的案件各占比不到5%。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的涉案主体呈现多样性。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参与到重大事项中的决策人员,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秘等高管人员,以及有决策权的重要股东;还有部分接受重大事项主体汇报工作的及政府部门领导,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交易对方或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均可以基于其身份或职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 相应地,受密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手段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且难以直接判断,在知情人和受密人均否认存在信息传递的情况下,法院审理难度加大,因此实务中法院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事实和利用事实的认定往往较为模糊。例如,统计案例中有打听、刺探或偷看保密文件及材料的“非法获取型”受密人;也有借助同学、朋友、夫妻及其他亲属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在日常交往中获悉内幕信息的“关系密切型”受密人;还有通过主动联系打听、打探或在电话、会面、聚餐约会等社交场合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联络接触型”受密人。
- 就内幕交易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据统计,判决书明确显示已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占比约20%;其余没有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中,也大都存在证监会就涉案知情人主体、受密人主体及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算点、获利额等证券专业问题出具的认定意见,且认定意见基本均被判决书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2. 内幕交易刑事风险的风险评估
内幕交易罪刑事合规的关键在于内幕信息保密合规,因为内幕信息的形成和传递过程,连接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要素的判断,进而直接关系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因此对内幕信息实行全链条的保护和追踪,建立系统化的保密措施,确保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始终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是信息保密合规计划的主线。同时,为有效控制内幕信息的泄密风险,应扩张式地监管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人及其可能实施的交易行为,一方面在刑事风险现实化之前,应着力于调整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完善保密制度及配套措施、加强员工培训、监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刑事风险现实化之后,应及时搜集潜在的高危交易行为、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动开展合规调查工作,以合规风险自查清单做指引作出准确应对。
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风险评估工作通常可以包括以下步骤:第一,分析内幕交易行为的成因,特别是管理制度和内控性成因;第二,梳理现行法律规范、行业自律规则、企业合同义务、相关案例判决等,明确企业与内幕交易相关的内外部合规义务;第三,根据合规义务的梳理工作进行合规分析,准确判断企业合规风险并进行评估;最后,出具企业合规风险的调研报告,分析管控漏洞,明确整改方向。
3. 内幕交易刑事风险的化解
整体而言,专项合规计划的设计在宏观上可能包括划定合规对象的范围、评估与管理内幕交易风险、调整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设计和规范企业合规制度、保密和监督企业决策信息、调查和监测企业关联伙伴等内容。而在微观上,依据构成内幕信息的决策信息本身所发生阶段的不同,专项合规计划的运行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也存在个性化差异,其以内幕信息的形成和传递过程作为主线,以法律法规关注的内幕交易要素为监测重点,同时兼顾司法实践相较法律规范更为趋严的态势,在每一个可能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或利用内幕信息行为的环节设置合规防线,合理控制涉企内幕交易的刑事风险。
三、内幕交易的预防性合规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内幕交易刑事合规工作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并合理控制内幕交易的刑事风险,对于企业因为控制不力而陷入刑事风险的情形也有较好的风险防御功能。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作为创新的司法处遇措施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该项制度的推行和具体适用方式目前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后续适用条件也会随着制度的完善而不断提高。例如有专家学者曾提出,可以纳入涉案企业合规的企业应当以企业存在合规管理制度为前提,其原理在于合规不起诉案例与企业的管理制度漏洞有关。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前提,是企业确实存在合规管理漏洞,企业家能够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也与这种漏洞的存在有因果联系。
因此,目前尽管有案例显示司法机关对没有设立合规制度的小微企业同样开展合规不起诉实践,但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事先确立也将成为司法机关判断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先决条件之一。
从该角度而言,相关企业有必要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无论对于事先防范内幕交易刑事风险的形成,还是对于事后防范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对企业本身的影响,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健全自身合规管理体系,培养全链条合规意识,将外部监管类规定内化为自律合规要求,是相关企业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刑事合规的内核和要义所在。
- 参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0月13日,https://mp.weixin.qq.com/s/1UANb-eeA6tDtdK-iue-IQ ↑
- 参见《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合规办案规模不断扩大,质效不断提升》,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8/t20220810_570413.shtml#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