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绿色电力交易自2021年9月开始启动试点,即将于今年9月迎来“开市”两周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同步开展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的过程(即“证电合一”),亦可在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之间开展。
绿电交易始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面进入平价上网的时代,不仅提升了投资者信心以及扩大了新能源装机规模,同时完善了碳排放权交易与电力交易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为存在“碳中和”需求的企业提供了符合国际标准的“碳中和”路径。
本次杭州亚运会大规模采购并使用绿色电力,累计交易电量已达6.21亿千瓦时,覆盖了100%竞赛场馆;同时,国内涌现越来越多100%使用绿电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在全社会发挥了示范效应。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更是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绿证全覆盖的新政,为中国进一步开展绿电交易注入新的动能,对实现能源消费绿色转型和“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意义重大。
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我们对绿电交易市场的长期跟踪和最新实践,将回顾绿电交易开市至今的现状,剖析绿电交易的热点法律问题,总结该类交易继续发展待解决的问题,作为对绿电交易“开市”两周年的回顾与展望。
本文为本系列文章的上篇,在下篇中,我们将继续结合本组最新实践分享绿电采购新策略——碳中和基金,敬请期待。
上篇:绿电交易的回顾与展望
目录
一、绿电交易两周年简要回顾
二、1044号文助力绿电交易再提速
三、绿电交易热点法律问题观察
四、绿电交易市场尚处初级阶段,诸多挑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
五、结语

绿电交易两周年简要回顾
自2021年9月份中国启动绿电交易以来,绿电交易的规模呈逐年快速增长趋势。
根据中电联公布的数据,仅以绿电省内交易电量作为参考指标,2021年9-12月省内交易总量为6.3亿千瓦时,2022年全年省内交易量大幅增加至228.7亿千瓦时,而2023年仅截至上半年省内交易量已达到213.4亿千瓦时,全年交易总电量有望创新高。但绿电交易量目前仍然只占全国各类电源交易总量的极小部分,2022年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完成市场交易电量超过52,000亿千瓦时,绿电交易量占比仅为0.43%左右,因此绿电交易在中国仍有广泛的市场发展空间。
从覆盖省份来看,绿电交易目前已经在我国绝大部分省份开展。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南方电网区域总共五个省份(即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及海南省),已经全部开展绿电交易。国家电网区域总共26个省份,除个别省份(例如西藏自治区)暂未组织绿电交易外,其余绝大部分省份均已开展。组织交易的省份制订了本省的绿色电力交易方案或实施细则,为开展常态化绿电交易奠定了基础。
绿电交易的环境属性价值已初步显现。2022年,国网区域绿电交易价格较当地原燃煤基准价平均上涨6-8分/千瓦时。其中,宁夏、福建、重庆、天津、上海、浙江、江西等七省(直辖市)的成交价格高于当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后的水平。[1]

1044号文助力绿电交易再提速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下称“1044号文”),进一步放开绿色电力证书的覆盖范围,该文从2023年7月25日起实施。
1044号文核心内容为绿证核发全覆盖,将核发范围从当前的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扩大至覆盖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大幅度扩大绿证的应用范围。
绿证覆盖范围的拓展,为更多可再生能源电站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供了政策基础,为后续落地政策颁布创造了空间。从发电侧来看,目前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仅为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1044号文允许对更多电源项目核发绿证,为绿色电力交易中发电企业进一步扩容提供了顶层制度设计。从用户侧来看,1044号文明确鼓励、推动和支持跨国公司、各类龙头企业、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园区和城市等使用绿色电力,绿色电力的需求有望继续上升,该文无疑将对中国绿色电力交易下一个阶段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绿电交易热点法律问题观察
绿电交易开展两年来,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市场交易规则和协议,我们从下列角度总结并提炼绿电交易的要点,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在绿电交易中加以关注。
1. 交易结构与协议安排
相较于欧美国家常见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直接订立购售电合同进行交易的架构,中国绿电交易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依托各地电力交易中心在场内组织订立购售电合同并进行交易(下称“场内交易”),且通过电网公司进行结算。
在当前的场内交易中,主要以一年期及月度为执行周期。如果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希望一次性建立更长期稳定的购售电合作关系,需要在场外另行单独订立购电框架协议(下称“场外购电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期限、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等商业安排。场外购电协议需要与场内交易达成的绿电交易合同、与售电公司订立的购售电合同(如有)等相衔接。
因此,我国绿电交易呈现“多参与方”及“多合同”的特点。针对售电公司是否参与,绿电交易两种交易架构的示意图如下:


2. 电力用户是否需要售电公司代理绿电交易
电力用户可以选择自行参与或由售电公司代理两种模式参与绿电交易。受制于交易所在地的绿电交易规则,电力用户通常在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参与方式。若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在同一时期通常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
根据我们对实践的观察和项目经验,电力用户目前主要选择通过售电公司采购绿电,包括2021年广东省开展的首笔绿电交易亦是电力用户巴斯夫(中国)通过售电公司完成。[2]
电力用户选择售电公司代理购电主要有以下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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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可提供更具竞争力的零售电价。对于绿电采购规模较小的电力用户,一方面缺乏可供交易的电站资源,另一方面采购规模小,议价能力较低。售电公司大规模批发交易具备更强的议价能力,使得电力用户支付的零售价格也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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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可规避偏差考核的风险。若电力用户直接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绿色电力批发交易,则电力用户的偏差电量(超用电量或少用电量)将受到电网公司的偏差考核(如有)。然而,若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实践中可与售电公司在购售电合同中排除偏差考核机制,或者约定更大范围的偏差电量,由售电公司承担交易中的平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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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具有专业和成本优势。电力用户自行参与绿电交易需要配备熟悉电力交易市场、掌握用电需求预测的专业人员,由于售电公司在代理绿电交易中能提供相同或其他附加服务,相较于中小规模的电力用户直接聘用相关专业人员,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可能更具专业和成本优势。
3. 偏差考核机制
部分省份对场内交易设置电量偏差考核机制(即交易双方需向电网就电量偏差部分结算费用),因此交易双方在场内履约需注意避免产生电量偏差,并可在场外进行风险和责任再分配。
首先,在场内交易的双方未完成合同部分的偏差电量需要根据绿电交易规则(如涉及)接受电网公司偏差考核结算,交易双方需要精准预测供需,避免履约风险。
其次,受制于绿电交易的安全校核、调度等客观因素,以及场内交易实际结算电量按照用电量、上网电量和合同电量三者取小确定,电力用户在特定周期内能否取得场外购电协议约定数量的绿证(从发电企业角度,则为相关环境溢价)存在不确定性,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需要考虑是否在场外购电协议约定相关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最后,在目前的绿电交易监管环境下,在场外购电协议中进行该类约定具有政策依据,不存在相应合规障碍。
4. 价格机制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包含绿色电力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绿证价格),需在场内交易中明确,并可根据商业需要在场外进行价格调整。
根据各省的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实施了对绿电交易价格机制不同的监管方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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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电力交易价格设置了上限价格和/或下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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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电能量价格自动适用特定的价格,例如执行燃煤发电企业月度交易计划加权平价价格;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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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
因此,在涉及场外购电协议安排的情形下,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商业安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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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场外购电协议一般期限较长,需要考虑将电价与市场联动以确保双方的长期利益均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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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于场内交易的监管政策,场内交易执行的电价可能与场外购电协议约定的电价不一致,形成的价差可以在场外购电协议中安排处理。

绿电交易市场尚处初级阶段,
诸多挑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
1. 各省组织开展绿电交易的模式和规则尚未统一,参与交易企业需了解当地规则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曾于2022年分别出台了针对南网区域和国网区域的绿电交易实施规则(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于2023年8月10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版电力交易实施细则),各省在出台年度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时会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地规则各有差异,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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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品种(能否开展年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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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除主流的双边协商模式外,能否采用挂牌、竞价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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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程(交易申报、电量调整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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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机制(如是否存在价格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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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考核(对合同量的偏差是否对进行考核以及如何考核)
对于在多个省份均有绿电交易需求的市场主体而言,模式和规则的不统一提高了其参与绿电交易的交易成本。
2. 纳入绿电交易的电源种类有限,更多电源种类纳入绿电交易仍需时间
2021年的《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确立了绿电交易与绿证“证电合一”的原则,由于1044号文出台之前绿证核发的范围仅覆盖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因此目前仅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能够参与绿电交易(国网区域的分布式光伏可以通过聚合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但电力用户无法取得国家核发的绿证,仅能取得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核发的绿色电力消费凭证),而水电、生物质发电、海上风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尚未被纳入绿电交易市场。
我们期待在1044号文实施后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制度,电网企业逐步做好扩大市场交易的准备,帮助更多种类电源纳入绿电交易市场。
除了可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种类受限外,风电、光伏项目是否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在部分省份也构成其能否参与绿电交易的限制。比如,安徽省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明确仅有集中式平价上网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才可参与绿电交易;但是其他省份,如云南、广西则允许享受补贴的风电、光伏项目参与绿电交易。
针对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和绿电收益的关系,国网区域则进一步明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电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3. 场内一年期以上绿电交易鲜有开展
虽然绝大多数省份的绿电交易实施方案均允许开展多年度绿电交易,但是实践中由于每年的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及政策规则变化较大,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如广西、浙江)的电力交易中心仅开放合约周期最长一年的绿电交易,并未开展以多年为单位的绿电交易。部分省份(如安徽)目前仅在场内交易中开展多月或月内绿电交易,尚未开展年度交易。我们期待随着市场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省份可在时机成熟时在场内交易中试点实施多年度绿电交易。
4. 省间绿电交易开展规模较小且促成交易具有不确定性
相比于省内绿电交易,全国的省间绿电交易的频次和规模都相对较小,根据负责执行国网区域省间交易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数据,国网区域截至目前的累计省间绿电交易仅占同期绿电交易总量的19%左右,例如重庆、陕西等省市多于近期才达成首笔省间交易。目前南网区域各省份均未开展省间绿电交易。省间绿电交易仍处于起步初期。
对于省间交易开展规模较小的原因,我们认为有限的省间电力输送通道,以及电源地为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存在惜售情绪,构成了省间交易规模有限甚至受控的深层原因。
从实施省间交易的执行模式来看,为了达成省间绿电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首先需就电量和电价达成双边意向,再由双方向各自区域内的电力交易中心及负责省间交易的交易中心就交易执行进行沟通,确保在约定时间内输电通道具备可用性。在前述主体就交易具体执行方案达成一致后,双方才能在交易平台签约。但是,即便能够签约,交易电量能否通过安全校核仍具有不确定性。综上,开展省间绿电交易需要协调的主体更多,交易最终能否成功执行的不确定性也更高。

目前,绿电交易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的组织形式和规则相比国际惯例具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一定程度便利了有绿电交易需求的企业开展交易,但也要求企业了解并妥善处理随之而来的挑战。
回顾过去两年的发展,在宏观政策引导下,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领先的绿电消费企业推动之下逐步开展绿电交易,各地电力交易中心也正在积极完善实施方案和交易规则。我们期待随着中国“双碳”目标的持续落实,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绿电交易中来,促进绿电交易在中国市场持续扩大规模并探索出更多潜在交易模式,实现交易的规范化和市场化,最终成为能源供应绿色转型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致谢: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业界的分享与协助,其中特别感谢法电优能(EDF Renewables)的法律及合规部主管王芳女士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 我们近期还将发表本文的下篇——绿电采购新策略:碳中和基金,敬请期待!

1. 参见《我国绿证绿电交易概况》,作者:潘秋杏、刘斌,公众号:南方能源观察,
https://mp.weixin.qq.com/s/2jsQp8EgLFYdzCH9os7sLQ。
2. 参见《华润电力与巴斯夫完成广东首笔“绿电”交易》,发布日期2021年7月9日,
https://www.cspplaza.com/article-20302-1.html。


全球碳中和进程下企业如何在中国实现100%绿电采购


周碧清(Joe Zhou)
合伙人
joe.zhou@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专攻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尤其传统电力和新能源项目)、跨国并购、境内外投资等
黄玥修(Helen Huang)
资深律师
helen.huang@fangdalaw.com
杨天博伦(Neal Yang)
方达律师事务所
赵新玉(Emma 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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