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至4月17日,方达律师事务所开启了“非洲投资周:投资非洲的关键议题与风险管理”的系列活动,与专注于能源、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领域的国际律师事务所Trinity International分别在方达上海和北京办公室联合举办了系列研讨会。在全球能源转型与地缘经济格局重塑的背景下,非洲作为资源禀赋的战略要地,正成为国际资本竞逐的核心战场。然而,非洲能矿投资仍面临ESG合规标准升级、本土化政策波动、地缘风险传导等多重挑战,对行业参与者的风险预判与动态适应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值此关键窗口期,本次系列研讨会将围绕新能源、矿业、石油与天然气、ESG与商业人权、危机管理与争议解决等关键议题展开,涵盖行业趋势、投资风险、可持续发展实践以及特定国家的投资环境等内容。
我们推出系列文章,分别梳理此次非洲投资周活动的四大主题。本文为“非洲投资周”主题之四:“ESG,商业人权和本地化内容,危机管理与争端解决”。
首先,方达律师事务所的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业务团队的合伙人李洁律师进行了开场致辞。她强调了ESG问题在能源、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投资领域的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的复杂性。
方达律师事务所的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业务团队的合伙人孙晔律师从投资前尽调的角度,分享了“ESG尽调对项目投融资的影响”。
Trinity International的高级合伙人,曾参与联合国ESG框架制定的Stéphane Brabant重点介绍了“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商业与人权(BHR)及ESG软法的强化与扩展”,从理论和实操的角度对非洲能源领域的ESG发展进行了分享。
最后,方达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合伙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副主席师虹律师、争议解决团队合伙人刘洋律师、联合能源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张伟华先生与Trinity International的非洲能源法专家们进行了以“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为主题的圆桌讨论。
另,方达律师事务所融资团队合伙人周思参与了此次系列研讨会上海场活动,分享了她在离岸人民币融资的经验,探讨了离岸人民币及相关融资在海外投资中的作用。本文也将简要总结周律师的分享内容。
一、ESG尽调对项目投融资的影响(孙晔,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于项目投融资而言,ESG尽调的意义和价值日益凸显。从投资者角度,进行ESG尽调的动力包括提高长期收益、品牌和声誉影响、降低投资风险、监管披露要求、外部利益相关方要求等。从借款人角度,进行ESG尽调的动力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策略、投资者/股东压力、资本提供要求、财务提供要求等。越来越多的参与主体都开始关注项目ESG。因此,对企业而言,ESG也逐渐不再是简单的合规要求,而是能够创造长期价值的战略要素。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ESG尽调贯穿了项目的生命全周期。从最初的项目筛查、资源配置开始,就需要引入ESG的相关要素,并据此作出投融资决策。投前ESG尽调发现的风险和问题,也需要反映在投融资协议等交易文件中,以使得投资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在项目持有阶段,需要对ESG问题进行持续跟踪、监督、汇报。后续如需退出,也应当在价值回报中充分考虑ESG相关的成本或收益。
与传统法律尽调相比,ESG尽调往往远超过法律,涉及企业声誉、治理和利益相关方风险等。而传统法律尽调更侧重资产和项目的法律权属、合同权利、争议事项等,但可能无法揭示环境、社会、治理方面更广泛的风险。一些具体区分如下表:
在实操层面,根据方达团队的经验,ESG尽调主要有四种方法:
系统测试法:侧重公司政策和制度的建立
优点:时间、成本优势;就交易而言更容易提供ESG报告
缺点:未必反映公司业务的ESG风险
分类鉴别法:发现重大ESG风险
优点:针对重大的潜在ESG风险
缺点:分类鉴别的基础和重要程度的确认需要详细的分析
原则基础法:ESG以公司投资原则和公司承诺为基础
优点:ESG尽调更有系统化
缺点:未必涵盖所有尽调范围外的重大ESG风险
全面尽调法:对于ESG风险的全面尽调
优点:对于ESG风险领域的全面风险揭示
缺点:时间、成本劣势;专业知识的需求
整体而言,将ESG因素纳入投融资决策有助于投资者和企业降低风险并提高长期收益,这一趋势正受到多方推动:投资者、融资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ESG考量的要求日益增强;企业(包括非上市公司)面临的ESG披露义务不断增加;监管机构也在强化相关工作。尽管目前尚缺乏普适性的全行业ESG报告标准,但这反而为企业及行业协会创造了开发ESG信息收集、尽调和报告系统的市场机遇。这种系统性变革正在重塑投融资决策的全流程,促使市场参与者必须将ESG因素深度整合到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中。
二、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商业与人权(BHR)及ESG软法的强化与扩展(Stéphane Brabant,Trinity International高级合伙人)
1. 软法和硬法问题(国内和国际)
要理解当前ESG监管要求的本质,就需要回溯历史:为何当今企业被要求关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影响和人权问题?
1999年达沃斯论坛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向全球企业发出警示: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影响力增强,必须为全球化进程注入人文关怀。他提出,企业不能仅仅追求利润,当经营活动危及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合理工作权、儿童教育权等基本人权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当时,全球各国已就人权和环境保护签署多项条约,但安南指出,这些责任不应仅由国家承担,大型跨国企业因其全球价值链和供应链的影响力,同样责无旁贷。这一理念在后来逐步发展为ESG框架。
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的制定正是为了给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工具。其核心要求是:企业必须制定全价值链政策,通过“尽最大努力”原则确保自身及所有供应商、分包商的活动不侵犯人权。这意味着责任边界已突破国界限制,形成全球化的责任链条。中国政府在这方面也采取了积极的举措,特别是通过三大证券交易所强制推行部分联合国指导原则,在矿业领域颁发相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实施UNGPs等。
但事实上,尽管各国政府已出台相关规范,但ESG原则的实际执行仍面临深层障碍。其根本症结仍然在于企业经营思维的转变困难——商学院培养的始终是利润导向思维,上市公司更是需要就财务业绩向股东负责;要求CEO们同时确保全球价值链的ESG合规,就需要彻底的理念革新。
因此,2014年提出的“负责任投资原则”标志着金融机构态度的转变:拒绝为不符合人权和环境标准的项目融资。这种金融约束就使得企业不得不重视ESG要求,推进了从“自愿采纳”到“强制遵守”的软法硬化过程。我们见证过因社区居民不满而导致生产设施被毁的案例,也见过因环境违规被取消融资的项目。实践表明,当项目面临社区冲突和环境违规风险时,金融机构的融资态度会立即转变,企业也将被迫调整行为——毕竟资本流动始终是最有效的驱动力。这也解释了为何中国将ESG原则纳入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
当前ESG正处于从“软法”向“硬法”过渡的关键期。ESG的意识正在形成,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启蒙作用,但整体实施水平仍然参差不齐。当发现仅靠自愿原则无法有效约束企业行为时,强制性规范就成为必然选择。这需要政府的相关规范,需要专业机构持续提供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也需要企业管理层建立真正的风险成本意识。毕竟,在全球化运营中,人权和环境问题带来的商业风险,最终都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2. ESG作为企业商业逻辑的基本原则
当下,全球南方国家(中国是其重要成员)的经济总量已超越七国集团,其监管权力也随之增强。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更严格的全球价值链合规要求,这种趋势与欧盟推行的基于联合国指导原则的规制也相互呼应。当前全球ESG标准体系呈现出多元化与区域化并存的特征。其中,最具系统性的标准当属欧盟指令体系——其详细列明了约1200项具体指标,虽然近期已进行简化,但仍体现出监管的严苛性。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在欧洲开展业务,就必须深入研究这些日趋统一的欧盟标准;而在美国市场,由于政策反复,合规路径尚不明朗。
如前所述,从“软法”向“硬法”的转变也催生了新型“法官”: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条件、股东通过资本市场、消费者通过购买选择来裁决企业行为。需要区分的是,ESG报告与尽职调查本质不同:前者重在披露,后者重在预防。各大银行内部普遍设立ESG委员会,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或非洲开发银行准则等国际框架进行项目评估。我们每个人也都在改变消费习惯,拒绝购买侵犯基本人权或破坏环境的产品,因为这关乎子孙后代的生存。
令人瞩目的是,随着这些规范的不断加强,企业正从被动遵守转向主动立法——通过合同条款和行为准则对供应链施加要求,形成“自主规制”体系。法国学者研究显示,特别是在非洲等高风险地区,企业为防范社区冲突等风险,更加倾向于主动构建合规环境。此时,双边投资协定(BITs)成为关键保障——中国政府与东道国签署的BIT协议,可通过国际仲裁为遭遇征收的中企争取补偿,追回数百亿美元的投资预期收益。当前中国企业正学习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在维护权益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唯有真正践行ESG原则,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的转变,正在重塑全球化时代的商业文明。
企业的变化本质上是对商业逻辑的重构——盈利能力与人权保护不再是二元对立,而是必须并行不悖的双重要求。具体到风险管理方法,企业需要摒弃模板化思维,根据行业特性和地域特征进行定制化评估。例如矿业公司与酒店业的ESG风险图谱就截然不同,需要企业通过价值链映射,系统性地识别各环节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此外,还特别需要警惕气候变化带来的新型法律风险。2022年将环境保护纳入人权范畴的国际共识,意味着海平面上升等气候灾害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人权诉讼。在非洲沿海地区,这种风险已表现为具体的经营威胁。因此,当代企业治理必须突破传统边界,在商业决策中同步考量人权、环境和气候因素,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关乎永续经营的战略选择。
3. 矿物溯源/人工智能/区块链
在当前全球商业环境中,企业正面临诸多新兴义务与挑战。区块链技术作为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典范,为ESG管理提供了突破性解决方案。这一技术不仅能显著降低企业成本,更能完美满足供应链可追溯性要求——即使面对上千家供应商,企业也能通过区块链系统即时验证整条价值链的合规状况。在矿产溯源领域,类似的技术尤为关键,以奢侈品行业为例:某知名品牌曾因非洲童工采摘香水原料的丑闻遭遇重大声誉危机,若有区块链系统通过简单的照片验证(如学校教师定期拍摄课堂照片),就能有效杜绝此类风险。实际案例显示,某巧克力厂商通过区块链实时监控,仅用3秒就发现可可种植户违规使用童工,随后通过渐进式改进方案(而非简单终止合作)既保障了儿童权益,又维持了供应链稳定。
4. 社区参与/社会运营许可
在当前国际投资环境中,企业仅获得法律许可已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取得“社会许可”——即项目所在地社区的真正接纳。法属圭亚那的金矿项目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尽管俄罗斯投资方完成了所有法定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法国政府也准备颁发开采许可,但当地社区以保护河流权利为由强烈反对,最终导致政府撤回许可决定。这揭示了一个深刻变革:非法律强制性的社会许可,如今已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社会许可的实质在于企业必须践行真正的社会责任,包括严格遵守ESG原则、杜绝人权侵犯,以及切实尊重当地文化和环境权益。
这种变化也将进一步对项目融资产生深远影响。银行在评估项目时,不仅关注法律许可,更会考察社会许可的获取情况。没有社区支持的项目,即便法律手续齐全,也可能因潜在的社会风险而失去融资资格。这要求投资者必须将社会许可视为与地质条件、税收政策同等重要的核心评估要素。
在非洲等新兴市场,本地化发展已成为可持续投资的必由之路。在非洲投资运营中,本地化要求也已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核心议题。面对非洲即将达到20-30亿人口规模的市场潜力(远超欧洲人口增长率),单纯依赖外派员工已不可持续。通过培训本地员工、发展本地供应商,不仅能满足”本地含量”政策要求,更能培育未来消费市场。我们的实务经验表明,100%的非洲项目都会面临本地化挑战,但这也是最值得投资的领域——当本地居民获得技能提升和收入增长后,他们将转化为中国商品的潜在消费者。这种投资模式不是成本负担,而是能快速获得回报的战略选择,既符合商业逻辑,也契合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当代跨国经营必须将法律合规、社区关系与本地化发展纳入整体战略,形成”三位一体”的新型投资范式。
根据我们在中亚和非洲的实践经验,当地政府通常通过两种形式推行本地化:一种是明文法律规定,要求外资企业必须雇佣95%以上的本地员工,但这类法规往往制定仓促、条款模糊,给企业合规带来巨大挑战;另一种则是虽无明文强制,但社区通过非正式压力要求企业提供就业机会、建设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形成事实上的本地化要求。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采取“社区协议”的务实做法:与当地社区直接协商制定渐进式人才培养计划,并争取中央政府背书。例如在尼日尔的投资案例中,企业通过签署社区福利协议,既满足了技能转移的要求,又避免了激进法规对运营的冲击。需要警惕的是,本地化不应沦为简单配额指标,而应着眼于构建可持续的社区共生关系——当本地居民获得技能提升后,不仅能支持企业运营,更将成长为未来的消费群体,创造长期商业价值。
5. 解决政府、社区和投资者冲突的策略与争端解决机制
在争议解决方面,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远比机械的诉讼更可取。我们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一位养殖户因公司卡车事故损失25只鸡(价值不足1500美元),通过现场申诉机制快速获得补偿,避免了事态升级。相比之下,司法诉讼往往耗时耗力,且难以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救济。
在涉及童工等敏感问题时,企业应采取“负责任退出”策略:不是简单终止合同,而是帮助供应商逐步改善,比如通过建设学校确保儿童受教育权。这种平衡做法既维护了商业伦理,也符合长期利益。
归根结底,成功的跨国经营需要超越法律合规的思维,建立包含三个维度的管理框架: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工具确保供应链透明;通过文化敏感的社区参与获取社会许可;通过本地化投资培育市场生态。这种“技术-社会-商业”三位一体的模式,才是应对当代ESG挑战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三、跨境人民币及相关融资在海外投资中的作用
市场上从融资角度,能够向中资企业海外子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跨境融资的资金来源有OSA(离岸账户)、FT(自贸账户)、NRA(非居民账户)和EF(海南围网账户)等不同类型。其中除了OSA(离岸账户),其它类别均可提供跨境人民币融资选项。
近年来,伴随着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的步伐,跨境人民币融资也日益成为较受市场欢迎的选项之一。上述这些账户类别,满足条件的境外机构均可开立,且相关人民币账户也有配套的外币账户体系可以完成相应的货币兑换。上述境外机构开立的账户很大程度上可以享受类似海外账户的便利性,与境外的资金划转是比较自由的,但反过来与境内账户之间的划转可能根据情况会需要接受背景交易审核。
在使用跨境人民币融资的过程中,境内金融机构及企业也需要关注与海外投资和跨境资金使用相关的境内监管规定并同时满足目的地国的法律合规要求。相信跨境人民币融资在中资企业非洲投资及其它海外投资过程中均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四、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主持人刘洋律师,圆桌嘉宾师虹律师、联合能源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张伟华先生、Trinity)
1. 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合同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承载着商业价值和财富;同时又是最大的风险来源。
从企业角度,合同管理首先是全周期管理。无论是外部律师还是内部法务,都应该尽可能全程参与其中。业务部门在谈判初期就应该让法务介入,甚至提前邀请争议解决律师参与合同审核;在并购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也不应止步于合同签署,还包括交割后的整合工作以及并购后尽职调查等。其次是全角度管理,合同绝非仅是法务部门的事,而是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共同认可。如果各部门没有做好衔接配合,都会给后续纠纷解决带来巨大麻烦。第三是风险管理分级。对于低风险合同可以授权业务部门处理,而高风险、复杂的合同则需要法务团队重点参与。也可以按合同类型分类管理,比如采购合同、非标并购融资、EPC项目、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等,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第四是模板化管理。建立标准合同模板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同时还要注重动态化管理,跟踪市场最新案例和法规变化。最后是数字化管理。在智能化时代,合同管理也面临数字化转型的挑战。
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大量争议案件实质上都源于合同。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双方经过多轮谈判后,争议焦点往往最终归结为一两个关键条款的解释问题。这些解释争议通常涉及条款的谈判初衷、修改过程及最终表述等核心问题。
从争议预防的角度来看,律师早期介入合同谈判和起草环节具有重要价值。在合同起草阶段,我们就应当预见可能的争议点。通过专业法律人士对潜在争议条款和易产生歧义表述的把关,预计可将争议发生率降低至少50%。最佳的争议解决方案其实在于前期的合同准备工作:需要商业团队与法律团队(包括交易律师和争议解决律师)密切配合,确保条款表述的清晰性和确定性。当然,从合同管理的本质来看,即便我们制定高质量的合同文本,仍然无法完全规避所有潜在风险,因为文字表述本身具有局限性,难以涵盖所有可能情形。但追求高质量的合同管理仍具有重要价值,其核心目标在于:一是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二是在争议发生时占据更有利的法律地位。
在实务操作中,事前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可以关注以下要点:
1. 风险认知差异:交易律师基于专业判断可能预见某些条款风险,但受限于时间压力或客户谈判地位等因素,最终客户可能选择接受这些风险。此时律师的职责是充分提示风险,但决策权仍在客户手中。优秀的合同应当设想最坏情形并设置相应条款,确保10-15年后非经手人也能清楚理解条款含义,尽量通过文字表述还原谈判场景和各方意图。
2. 文化差异挑战:英国法系强调条款的明确具体,而中国企业经营者往往偏好保持条款的灵活性。这种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合同条款存在解释空间,为未来争议埋下隐患。律师需要向客户阐明: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在市场环境变化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 法律体系差异:这种制度差异直接影响着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英美法系合同通常篇幅冗长(可达150页),而大陆法系同类合同可能仅需15页;矿业权证在英美法系需要详尽审查,在大陆法系可能只需核实登记簿;担保制度也差异显著,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等英美法概念在大陆法系难以执行。相关风险均需精准识别和把控。
4. 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应当明确指定唯一的争议解决途径,确保条款效力无瑕疵,避免因条款本身问题导致争议解决程序受阻。在不同法域签订合同时,应避免简单更换合同准据法,而应当尊重当地法律传统的同时基于实务经验预判风险,强行套用其他法域的概念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标准合同文本同样存在局限性。以国际油气行业广泛采用的《联合投标协议》(AIPN Joint Bidding Agreement)为例,该标准文本未能预见到以下情形:政府授标后因政治因素要求联合体某成员退出,否则拒绝签约。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一起标的额超过2亿美元的国际仲裁案件,凸显出标准合同在面对非典型情境时的不足。这些经验表明,有效的风险防控需要律师既精通法律技术,又深谙业务实质,在尊重法系差异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务实解决方案。
基于这些实践经验,我们建议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1. 选择更为专业的律师
– 行业专业化:选择具有特定产业经验的律师(如矿业、油气领域)
– 区域专业化:优先选用在目标区域(如非洲)有长期执业经验的律师
– 经验价值:资深律师能基于过往案例预判潜在风险点
2. 合同管理的优化方向
– 加强定义条款的精确性,特别是关键术语的界定
– 对标准合同进行针对性修改,补充特殊情境下的权利义务安排
– 将政策变化、汇率波动、政府更迭等纳入合同变更或解除事由;通过政治风险保险(如中信保)转移部分风险
– 建立定期合同审查机制,及时更新条款以应对新出现的风险类型(如疫情等)
3. 风险防控的系统性思维
– 承认合同文本的局限性,建立分阶段的争议升级处理机制,建立配套的风险应急机制
– 重视行业特定风险的知识积累和传承
– 保持对新兴风险形态的敏感性(如地缘政治因素对商业合同的影响)
这些措施的核心在于将合同管理从单纯的文本审查,提升为融合行业认知、区域经验和法律技术的系统性工程。尤其是在非洲这样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建立系统的风险预判机制尤为重要,但同时也要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以应对意外情况。通过这种多维度的风险防控体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所有不确定性,但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争议应对优势。
2. 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
在风险预防机制方面,国际投资实践正经历着深刻变革。以矿业项目为例,传统上,企业主要依靠“稳定性条款”(stabilization provision)来应对政府更迭、法律变更等风险,要求东道国承诺不将新法律适用于现有项目。然而,这种绝对化的做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环境。以非洲某国为例,某矿业客户自1952年起沿用同一套法律框架,但到2020年,多数国家开始推行“反稳定条款”政策。现代合同更倾向于采用“经济平衡机制”(economic equilibrium),允许政府修改法律,但需对破坏项目经济平衡的变更给予补偿。
仲裁条款作为风险防控的最后防线,其价值主要体现在:
1. 防御性功能:虽不轻易启动,但为投资者提供最终救济途径
2. 战略价值:通过争议解决程序促使政府或其他向相对方回到谈判桌上
3. 银行融资考量:争议状态下的资产将影响项目融资可行性
风险管理的现代转型也体现在:
1. 从绝对预防转向动态管理:通过当地合作伙伴分担许可获取等风险
2. 从法律冻结转向经济平衡:建立更灵活的补偿机制
3. 从单一条款转向系统设计:结合仲裁条款与融资约束等多重手段
这些实践经验表明,当代国际投资风险防控需要建立更加精细、灵活的法律架构,在尊重东道国主权与保护投资者权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关键在于设计具有自动救济功能的条款,并与融资结构形成联动,从而在争议发生时掌握战略主动权。
在实操当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仲裁实践下,仲裁庭通常不愿命令主权政府作出特定行为,更倾向判付赔偿金。而即使取得胜诉裁决,赔偿裁决的实际执行往往也面临困难。因此,在国际商业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在最坏情况下的权益保障。就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而言,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首先需要明确区分商业仲裁与投资仲裁(BIT仲裁),前者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者则基于双边投资协定自动适用。其次,中国投资者往往希望争议在中国解决,这在双方均为中国企业的分包合同中尚具可行性,但在涉及非洲政府或当地企业的项目中,将争议解决地设在中国通常难以实现。
关于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经实证数据分析,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在处理非洲相关争议方面经验最为丰富。ICC每年受理的案件涉及1800-2300个当事人,其中7%-9%为非洲当事人,年均处理160-190个涉非案件。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同样具有丰富的非洲争议处理经验。值得注意的是,能源和矿业领域的争议尤其适合选择ICC或LCIA,这两个机构对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仲裁地的选择同样需要审慎考量。对于非洲投资项目,建议选择中立第三地如新加坡、巴黎或伦敦作为仲裁地,这些法域不仅具有成熟的仲裁文化,其裁决在《纽约公约》框架下也更易获得承认与执行。在准据法方面,鉴于非洲国家法律体系的不稳定性,建议优先选择英国法等成熟稳定的法律体系作为合同准据法。若因当地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东道国法律,则应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的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起草,确保条款设计与适用法律相协调。
合同语言问题同样值得特别关注。实践中发现,部分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仅采用当地语言版本合同,既无中文译本也无英文译本,这种做法存在重大隐患。单一冷门语言合同将严重限制后续争议解决时的律师选择范围,希腊语、西班牙语乃至俄语合同都曾给中国企业带来困扰。建议至少采用双语版本,确保合同语言在国际争议解决环境中具有可操作性。
证据管理是国际仲裁成败的关键。中国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特别注意必须使用企业邮箱进行商务沟通,避免使用个人邮箱;建立系统的邮件备份机制;对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工作沟通进行规范化管理。国际仲裁中的证据开示(document disclosure)制度要求当事人披露所有相关文件,包括不利证据,这与国内诉讼理念存在本质差异。中国企业需特别警惕在争议萌芽阶段的不当书面陈述,这些内容可能构成自认。建议在敏感时期的重要通讯需经法律顾问审核。
需要强调的是,争议解决策略需建立在严谨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实践中出现过为200万美元争议耗费千万律师费的案例,这种”为原则而战”的做法在商业上往往得不偿失。建议在争议初期即进行专业评估,合理选择和解或仲裁策略。通过系统性的合同设计和完善的履约管理,中国企业可以显著提升在非洲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3. 其他项目风险的管理
在非洲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与执行方面,需要建立系统化的风险防控体系。首要考量是确保争议解决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及政府合同时,应优先选择可直接执行的仲裁机制。就法律适用而言,采掘业合同需谨慎处理主权原则与法律选择的平衡,实践中常见美国特拉华州法等成熟法律体系与东道国法律要求的冲突。语言问题在非洲法语区尤为敏感,即使合同约定双语版本,法语文本往往被当地法院优先采纳,这种法律现实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
非洲争议解决面临的两大核心挑战在于:一是部分新兴国家(如马里、布基纳法索、几内亚)出现排斥国际仲裁的趋势,转而推动本地化争议解决机制,如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下设的CCJA仲裁体系,但其效率与专业性仍有待提升;二是裁决执行难题,即便获得有利裁决,在东道国的实际执行仍可能受阻。针对执行困境,可采取的策略包括:
1. 资产追踪策略:当在东道国执行受阻时,转向第三国执行,特别是目标企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的情况。例如针对埃及的裁决,可考虑在其海外资产所在地启动执行程序。
2. 结构设计策略:通过投资架构设计,将争议纳入投资仲裁范围,此类裁决享有自动执行效力,较商业仲裁裁决更易执行。
3. 谈判和解策略:鉴于执行难度,许多企业最终选择协商和解,接受部分款项的折中方案。实践显示,约1.2-1.5亿美元的协商赔付往往比坚持执行4.5亿美元裁决更具现实可行性。
中国企业在非洲争议解决中还需特别注意三点:第一,充分利用《纽约公约》体系,目前全球17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提供法律基础;第二,中国法院对国际仲裁裁决持开放态度,近年数据显示90%以上的承认与执行申请获支持,且最终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第三,执行策略应具有全球视野,当主要执行地受阻时,及时转向其他资产所在地启动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环境持续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裁前报告制度,都为裁决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同时也需认识到,非洲部分国家的执行环境仍然复杂,需要将法律手段与商业谈判相结合,采取灵活务实的争议解决策略。最终,有效的争议防控有赖于事前完善的合同设计、事中系统的证据管理,以及事后专业的争议解决和执行策略,这三者构成中国企业非洲投资风险管理的完整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