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随着《巴黎协定》1.5°C温控目标以及我国“双碳”目标的确立,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和实现碳中和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由于购买电力和其他能源所造成的间接排放量(范围2排放[1])是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来源以及企业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为了实现企业的绿色转型和追求在碳中和领域的领导地位,企业开始推动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或称“绿色电力”)。
对于如何理解企业“100%使用绿色电力”的目标以及评价目标的达成情况,需要透明科学的认证体系和方法论。在国际通行的评价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自愿性标准中,由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与碳排放披露项目(CDP)共同发起和管理的RE100倡议渐成主流,全球主要行业最有影响力的370余家企业加入了该项目,均承诺至少在2050年前实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RE100认可成员企业通过自有的设施生产绿电,还认可通过以下方式采购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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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第三方在企业场地内安装的发电设备产生的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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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企业场地外发电商的直供绿电(未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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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上网的发电企业购买绿电(通过签订购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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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电企业购买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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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非捆绑式绿色电力证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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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RE100认可的方式。[2]
考虑到中国电力市场和国际主流电力市场的体制和市场化差异,对于希冀在中国市场实现100%使用绿色电力的RE100成员企业,以及正在探索低碳转型的非RE100成员企业而言,有必要了解中国本地化的绿色电力采购机制。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介绍在中国语境下推动企业采购100%绿色电力的驱动因素,以及中国市场上可及的绿色电力采购手段、挑战和趋势。

企业采购绿色电力的驱动力
1.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越来越多的企业设定了以使用绿色电力为核心的碳中和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以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中国企业而言,除了已经加入RE100的秦淮数据、远景科技、晶科能源、阳光电源和隆基股份等企业外,包括腾讯、万国数据、阿里云在内的领先企业,均相继承诺了100%使用绿色电力。在践行绿色电力使用的社会责任维度方面,信息科技和光伏行业为中国企业树立了典范。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的统计,[3]2021年中国企业绿电交易前五的买方如下图所示:


来源:彭博新能源财经,企业披露,新闻报道。注:数据基于2021年实际消纳量或对外披露计划在2021年消纳的电量。
2. 履行合规义务
除了企业自愿性采购绿电之外,企业采购绿电还出于满足经营地监管政策的要求。国际通行的政策手段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即要求电力公司强制生产或销售特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与RPS运行机制相类似,为了解决中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中国于2019年建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4]是当前中国企业采购绿电的核心强制义务来源。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
1. 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中国政府自2020年起逐年发布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即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较为丰富的西部省份的消纳责任权重也相对较高。
2.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即负有采购最低权重绿电的强制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3. 完成消纳量的方式
购买绿色电力、自发自用、购买超额消纳量以及认购绿证。
4. 未履行消纳责任后果
责令限期整改;如未按期完成整改,则可能面临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除此之外,中国可能进一步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5]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企业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最低占比,相关企业可能需要对此进行提前布局。
3. 部分场景下的成本优势
绿电的环境属性价值导致绿电成交溢价较高,意味着企业在当前市场机制下要付出额外成本。尽管如此,在以下特定场景中,企业已经能够享受到获取绿色电力的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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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场内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可获得10%-20%的电价折扣;通过自建,可获得5%-10%的内部收益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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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有序放开以来(交易价格上下浮动扩大至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在电力供需偏紧的情况下,企业通过绿电交易锁定的电价可能比上浮后的市场交易电价更为优惠。
尽管短期内企业采购绿电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但从长期来看,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度电成本的下降,绿电电价可能会在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形成与煤电的竞争优势。
4. 塑造低碳绿色的企业形象
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能够塑造低碳绿色的企业形象,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ESG表现、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以及维持自身在供应链中的竞争力。一方面,境内外领先企业需要主动塑造企业形象以保持竞争力;另一方面,随着各国市场越来越高的碳门槛(例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以及头部跨国企业推动的供应链碳中和,供应链企业只有加快绿色转型才能避免淘汰。

企业在中国采购绿色电力的方式
1. 绿色电力交易
2021年9月7日,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后,全国首次组织开展绿电试点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的基本模式是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绿色电力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电交易结果将绿证直接划转至参与电力用户,实现了“证电合一”。随着《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在2022年相继发布,全国范围内的绿电交易开始有章可循。尽管中国绿电交易市场尚处于孵化期,参考其他电力市场的经验,绿色电力交易有望成为电力市场中常态化的交易品种。
1. 交易价格
首次试点交易成交电价较当地中长期市场均价高3-5分/千瓦时;自燃煤发电上网价格浮动范围扩大至20%后,绿电交易价格更较当地原燃煤基准价平均上涨6分/千瓦时。[7]
2. 用户侧
就用户侧而言,截至2022年4月1日,成交电量排名前五的企业电量占比达63%,[8] 可见绿电交易用户高度集中且覆盖范围有限。
3. 交易品种
绿色电力交易分为跨区跨省交易和省内交易,接近八成的交易电量仍发生在省内交易市场。
企业在中国参与绿电交易面临以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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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交易的供给并不充分:首先,绿色电力交易初期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参与交易绿电,由于无补贴项目装机规模有限,需求旺盛的东中部地区省内的绿电可能无法满足省内需求;其次,受限于绿电交易的省间壁垒、有限的输送通道,以及西部省份为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出售意愿较低,导致绿电省间交易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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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市场与碳交易机制衔接尚不明确:在绿电交易市场与碳交易市场的衔接上,尚无明确制度规制绿电交易的环境权益不能再通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进行重复售卖,进而存在重复支付环境费用的问题。
2. 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
企业可在自有场地内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是当下企业满足绿电使用目标的主流选择。
企业选择开发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主导性因素:
1. 开发模式更加灵活
除了企业使用自主资金开发建设外,实践中分布式光伏项目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第三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发电量由企业完全或部分消纳,避免企业的项目开发风险。此外,国家从2021年开始推动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9]目前已纳入676个开发试点,位于试点地区的企业在政策的推动下,有机会同社会资本探索更多的开发模式。
2. 建设手续相对简化
相较于集中式光伏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建设手续相对简化,不占用建设规模指标,不需要额外取得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周期更短、开发难度有效降低。
3. 政策驱动
实践中部分城市和工业园区强制要求或鼓励新建建筑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10]
企业选择开发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限制性因素:
1. 发电能力有限
受限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规模和发电能力,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仅能满足一部分绿电需求,企业仍需外购电力以完成绿电消纳责任或保障整体用电需求。
2. 国补退出
自2021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补贴,实行平价上网,可能对企业开发项目的财务测算带来负面影响。尽管如此,国内部分省市区、工业园区仍然出台在相关范围适用的补贴政策,补贴范围从0.1元/千瓦时至0.3元/千瓦时不等。
3. 无法发行绿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尚无法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发行的绿证进行认证,尽管相关发电量仍可在RE100项下作出有效声明,企业无法通过发行绿证获取收益。此外,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企业和第三方应就环境属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以确保企业主张的环境属性具有唯一性。
3. 绿色电力证书
企业可以通过取得经认证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主张消费绿色能源的证明。由于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可不与实际使用绿电相捆绑,为了避免“漂绿”,购买绿证宜作为企业实现100%使用绿色电力的兜底方式。国际上主流的绿证包括北美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和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RE100认可就前述绿证所有权人就相关环境权益作出独家声明。中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下称“中国绿证”)于2017年1月正式试行,[11] 建立了以自愿认购为主的中国绿证市场。根据绿证认购平台的统计数据,有补贴项目所核发的绿证交易价格(1个绿证对应1MWh结算电量)要远高于无补贴项目的证书,[12]其中无补贴项目绿证均价稳定在50元/每张。购买量大且价优的无补贴项目绿证是企业在中国采购绿色电力的重要来源。
企业购买中国绿证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获得RE100的认可。RE100在2020年8月有条件地认可了中国绿证,原因是中国绿证所对应的环境权益及其声明权,可能与其他国内政策机制[13]项下的环境权益和声明权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RE100建议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和作出有效声明,用户必须拥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所有环境权益,且这些权益未被出售、转让和在别处声明;如果相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申请了其他环境权益,购买中国绿证的用户要对其进行赎回以确保集中所有环境属性。
4. 分布式市场化交易
企业可以与配电网内就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并由电网企业承担所购电力的输送以及收取“过网费”,即所谓的“隔墙售电”模式。尽管早在2017年,国家启动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14]但直到2019年,国家才公布了首批26个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名单,容量共计147万千瓦,并且这26个项目中成功投运者也寥寥无几。[15]因此,仅存在项目落地的试点地区的就近企业才有机会通过该种手段获取绿电,其市场影响力相对有限。
就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而言,由于电网企业收取的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并且对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造成低压配电价格过低并使得电网利益受损,在未能获得电网企业支持的现实下,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推进较慢。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在开启试点后,国家陆续在多个重要政策文件中继续鼓励该模式的推进。[16]在理顺输电价格体系后,我们预计分布式市场化交易可能在更大范围推开,届时隔墙售电将构成对企业绿电采购的有效补充。

展现绿电采购的领导力和影响力:
符合“额外性”的采购
随着可再生能源采购市场的成熟,人们逐渐认识到如果企业为了满足监管义务而购买绿电或自愿购买市场供给充分且价格较低的绿证,相关行动并不能实际导致电网中绿色电力的增量。因此,“额外性”(additionality)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采购标准逐渐兴起,即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可以直接导致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建造,使得买家的参与实质性地增加了项目的可融资性,[17]或者实际增加了电网中可再生能源的供给。企业创造绿电采购“额外性”的方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站的直接股权投资、签订PPA、以及长期购买电站资产的环境权益。
大公司已经开始引领绿电采购的新趋势。例如,苹果就明确将“额外性”作为其绿色电力采购原则之一,其采购的绿色电力将来源于如果没有苹果参与就不会建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并确保苹果计入目标的能源不计入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履行监管义务的范围;[18]腾讯在其碳中和行动路线明确优先开发“就近性”好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电站,以及确保项目的“额外性”,为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带来增量。[19]
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电站展开直接股权投资是可再生能源采购最具影响力的方式。例如,亚马逊已经分别在山东省和吉林省投资了100MW光伏项目和100MW风电项目,[20]苹果同供应商在中国成立了中国清洁能源基金并将在中国投资和开发总计超过1千兆瓦的可再生能源。[21]根据我们的观察,由于缺乏开发和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经验,在华跨国企业会采用与资管机构或业内公司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直接声明使用了投资电站的发电量,企业仍需通过与被投资电站签订PPA或者环境属性资产协议,以确保享有环境属性的独家声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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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碧清(Joe Zhou)
合伙人
joe.zhou@fangdalaw.com
执业领域:专攻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尤其传统电力和新能源项目)、跨国并购、境内外投资等
杨天博伦(Neal Yang)
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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