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观察 | 未雨绸缪保用电,新型储能迎风口——碳中和背景下的新型储能行业业务模式及主要法律问题解析
2023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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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实现了碳排放达峰后,欧盟于2007年提出了《2020年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此后不断上调气候能源目标,并最终在2020年出台《欧洲气候法案》,从法律层面确保欧洲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在国务院牵头下,我国也就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了部署: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以欧盟和中国为代表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在上层政策层面的推动,使得技术成熟和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成为各国推动的重点。由于光伏、风力发电的不确定性,给电网运行调度造成了难度,伴随着随机性、波动性的新能源大规模并网以及电动汽车、分布式电源等交互式设备大量接入,电力系统对供需平衡、系统调节、稳定特性、配网运行、控制保护和建设成本等方面的需求都将显著增加并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因此,储能作为稳定新能源发电波动、提高系统消纳能力的关键手段,将在政策的推动下与新能源发电系统配套,得到大规模的应用。[1]


欧洲储能协会在《欧洲2030和2050储能目标研究报告》中预测,到2030年,欧盟层面的储能能力需求约为200GW。到2050年,估计能源系统将需要至少600GW的储能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未来9年内,欧洲至少需要14GW/年的储能部署,但在2020年仅实现0.8GW储能部署。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即除抽水蓄能外的其他储能形式)装机容量达到30GW以上。


新型储能的主要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清洁能源一揽子计划(Clean Energy Package)中,对储能(Energy Storage)的定义为:推迟电能的最终使用时间,使其最终使用时间晚于其产生的时间,或将电能转化为可储存的能量形式并储存这种能量,随后再将这种能量重新转化为电能(双向转换,即电能转化为其他能力再转换为电能)或作为另一种能量载体使用(单向转换,即电能转换为其他能力)。


1. 主要技术


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储能技术主要分为机械类储能(如抽水储能)、电气类储能(如超导储能)、电化学类储能(如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热储能(如光热储能)以及化学类储能。根据能量形式的不同,储能技术主要分为热储能、电储能和氢(氨)储能。目前,在电力系统的储能项目中,虽然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主导的抽水蓄能仍然是主要方式,但以电化学储能为代表的多种新型储能方式却是民营企业集中布局的赛道,正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数据,2020年全球新增储能装18.3GW,电化学储能新增10.2GW,占比达56%;2021年中国新增储能装机10.5GW,电化学储能新增2.3GW,占比达13%。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数据,截至2022年底,中国累计投运的电化学储能项目中锂离子电池占比为89.5%,其中磷酸铁锂电池占比88.7%。可见,电化学储能装机规模中,锂离子电池占主导地位。本文主要探讨电化学储能的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


2. 储能产业链


以电化学储能为例,储能产业链上游包括原材料(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等)、电子元器件、结构件、辅材、屏柜电缆、土建安装、升压装置等;产业链中游包括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储能变流器、能量控制系统、储能系统等;产业链下游主要为风力电站、光伏电站、数据中心储能、储能充电站、家用储能、充电桩等。本文主要着眼于产业链中游。


3. 应用场景[2]


(1) 在电源侧协助新能源并网,提高新能源利用率


以光伏和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的特点,发电量在不同时间随光照、风力等强度变化。通过在电源厂内配置储能设施,可对新能源发电进行平滑控制,减少瞬时功率变化以降低对电网的冲击的同时,减少弃光/弃风率并改善新能源发电消纳问题。


(2) 在电网侧调峰调频和缓解电网阻塞


通过在专用站址建设储能设施,并接入共用电网,实现在用电负荷低谷时发电厂对储能电池充电,在用电负荷高峰时将存储的电能释放,从而实现对用电负荷的削峰填谷。等到线路负荷小于线路容量时,储能系统再向线路放电缓解阻塞。此外,储能系统还可以缓解阻塞、更精准地调整电网频率,避免损害各类电器。


(3) 在用户侧实现电力自发自用、峰谷价差套利和容量费用管理


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用电侧储能可以分为工商业储能和用户储能。值得注意的是,在通信基站、数据中心、医院等行业领域,往往需要配置储能用作备用电源,避免因电脑终端而导致停电事故,且配置储能系统后能通过利用峰谷电价差有效降低购电成本,是较具有代表性的工商业储能应用场景。工商业储能也是未来中国储能市场的重要增量之一。


4. 商业模式[3]


结合前述储能应用场景,电化学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场景下存在不同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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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问题解析


1. 储能设备的认证、检测和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宣布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以及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新纳入产品”)自2023年8月1日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根据前述公告,前述新纳入产品的产品种类和适用范围为电信终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宝、便携储能电源、露营用移动电源等质量不超过18KG的移动电源以及便携式电子产品用的锂电子电池和电池组。因此锂离子储能电池及其他应用于储能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不属于前述新纳入产品,并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并无明确定义。根据包括《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新型储能设备的认证和检测机制目前尚待完善。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及我们在公开渠道的检索,部分有关新型储能设备试验和监测的技术标准或其修订(如《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及《全钒液流电池可靠性评价方法》)仍处于审查过程中。根据前述指南,近100项新型储能重点标准计划于2023年发布或修订,电化学储能领域计划于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系列标准。届时储能设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的需求可能会明显增长,且标准和门槛将随着相关标准的完善而提升。


2. 安全生产


(1) 储能设备制造


以锂离子储能电池为例,锂离子储能电池的生产如仅涉及电芯和通用模组的组装,并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参照相关上市公司的招股书披露,锂离子储能电池产能中如涉及以自有工业CT设备对零部件进行安全和质量检测的,则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经营主体和工作人员亦需要在生产经营中遵守辐射安全惯例的法规和制度;此外,如果锂离子储能电池生产企业由于产业链布局需要或满足下游客户要求同时从事电池回收业务的,则经营电池回收业务的主体需要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并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一系列要求,包括按具体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或备案,视情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并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登记。除上述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亦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视情况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定级。


需要注意的是,与锂离子储能电池及其零部件的生产类似,其他储能设备或产品的生产也可能由于其分别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的要求而涉及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产生、存储和处置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等情况,从而亦需根据个案情况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相关的安环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2) 储能项目运营


近五年来全球已发生三十余起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事故,中国国内已经发生至少两起已知的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事故,其中2021年于北京市丰台区发生的“4.16”储能电站起火爆炸事故导致3人死亡1人受伤。由于锂离子储能电池的固有技术路线导致事故诱因无法完全避免,电池储能电站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公众和监管者的关注。


2022年4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其中强调电化学储能电站选用的设备、系统应严格把关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到货抽检。广受关注的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 42288-2022)亦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国家标准正式填补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配置国家标准的空白,明确了锂离子电池和液流电池等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安全标准,如要求“电池室/舱应配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最小保护单元宜为电池模块”,并且明确了“灭火介质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和降温性能,自动灭火系统应满足扑灭火灾和持续抑制复燃的要求“。为满足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储能项目安全投入需要相应提高,储能消防市场会因此得到发展。上述储能项目安全法规对整个储能行业的影响和提升需求也会进一步传导至储能电池行业乃至其他储能设备和产品相关行业。


3. 原材料


以锂离子储能电池为例,作为锂离子电池重要原材料的锂矿资源集中分布于南美洲和澳大利亚,中国本土锂矿资源受限于开采成本和难度以及品位,目前对于锂原料(尤其是用于电池制造的高品位锂原料)进口依赖度较高。锂同时被中国、美国和欧盟列为“战略性矿产”、“关键矿物”和“关键原材料”,锂矿资源丰富国家(如澳大利亚)对于外国投资本土锂矿的管理也趋于严格。因此,锂矿原材料的价格波动乃至供应不足均可能会对锂离子储能电池生产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目前主要电池厂商(如宁德时代、比亚迪等)正在对境外上游锂矿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并开展与该等企业的合资合作,该等举措对此风险可以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4. 招投标


参照中国能源研究会储能专委会和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发布的《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3》,未来几年国内新型储能的主要应用场景预计仍然是新能源电站配储和独立储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能源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其采购价格或投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时会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此外,此类项目的业主或运营者主要为国企,因此,新型储能设备和产品制造商为储能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亦会根据相应国企的要求普遍适用或参照适用招标投标法项下的规范。


5. 储能企业的“走出去”


近年来各国相继出台了推动储能行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例如,美国2017年将储能纳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范围、2022年通过的《通胀削减法案》更是正式将独立储能项目纳入税收抵免政策范围;德国颁布了新的年度税收法案,自2023年起30KW的户用光伏系统将不再需要为发电量缴纳所得税,且满足条件的小型自用发电系统的进口采购和安装不再征收增值税。各国的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电化学储能行业的发展。特别是2022年,由于地缘冲突、疫情和通胀因素,储能行业受到深刻影响并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根据《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3》的统计,2022年欧洲的新增装机规模突破5GW,其中七成为户用储能;美国的新增装机规模亦突破4GW。


基于境外市场(特别是户用侧储能市场)的旺盛需求,中国储能企业也纷纷将眼光投向海外,并且在全球储能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


(1) 产品出口


以锂离子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为例,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范进行申报和运输,并且遵守出口地和进口地对于危险货物的监管要求。例如,出口设备产品的包装方式和标签须符合适用法规对于相应类别货物运输规范的要求、具备必要的海运认证、航空/海运运输鉴定报告以及符合进口地规要求的安全数据信息,对于电池产品而言,产品亦需要满足进口地的认证管理要求(如欧盟的电池指令或北美地区的UL标准认证)。


此外,在目前的复杂政治经济环境下,储能产品出口亦可能遭遇外国的进口壁垒。以美国为例,除了惯常的337调查、反倾销、反补贴等工具外,2022年6月起实施的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亦可能对新能源企业产品出口施加沉重的自证负担,考虑到欧盟也已于2022年9月公布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提案,未来“强迫劳动”可能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长期贸易政策工具,存在相关风险的企业需要尽早采取贸易合规行动,乃至尽早寻求供应链的替代或另行建设。


(2) 境外投资


中国储能企业于境外进行绿地投资、合资合营或并购等形式的出海投资,除了需遵守中国关于境外投资的法规之外,亦须关注拟投资地点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如意向投资行业是否存在对外资的限制(我们理解目前新型储能行业本身并未直接受美国和欧盟的外资行业准入限制)、拟进行的投资是否适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如CFIUS审查)以及是否需要于特定国家或法域的反垄断审查,并且在拟定投资意向和敲定投资方案的各阶段均将监管政策纳入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法案》已经于2023年7月生效,从事新能源行业的中国企业在欧洲从事并购和设立合资企业,如营业额指标或取得补贴指标达到规定门槛,在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以外将会面临一项新的审查。


6. 其他法律问题

除以上问题外,“研发+制造”企业的投融资过程中普遍受到关注的法律问题在储能行业中亦同样适用。比如:在储能产业链中,电池和部分零部件(如光伏逆变器、储能变流器等)在成本中占比较高,产品是否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企业是否具有创新能力也是投资机构重点关注的事项。因此,诸如知识产权权属、研发合作协议安排、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和保密义务以及研发费用等事项也是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方面,从合规性角度进一步排查是否存在对储能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构成不利影响的因素。


综上,光伏等新能源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于储能领域,而在光储一体化的政策扶持背景下,资本也纷纷入局储能界,储能行业将会不断技术迭代、降本增效,渗透率逐渐增加,同时储能行业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们也将会持续跟进和更新有关情况。


1. 中国能源研究会储能专委会及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储能产业趋势》(2022年4月第133期);张天任,《关于加快建立安全高效的新型储能设施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建议》。

2. 华金证券,《电力设备及新能源/储能-能源革命大势所趋,推动全球储能蓬勃发展》(2023年1月3日);毕马威,《新型储能助力能源转型》(2023年3月)。

3. 毕马威,《新型储能助力能源转型》(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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