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越来越强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企业交易中遵守监管指引的重要性。监管机构对交易条款(包括对价)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可能非公平合理之案件的关注,促使了其对此类交易更严格的审查。

近几个月来,上市公司刊发交易相关披露的补充公告以及收到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遵守以下指引的问询的不断增加,突显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已发行指引的迫切性。2017年,证监会发布了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责任指引(「证监会 2017 指引」)。2019年证监会发布了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证监会 2019 声明」)。另外,2023年,联交所发布了指引信HKEx-GL116-23(「联交所指引信」),要求上市公司在须予公布的交易中充分披露代价及业务估值的基础。

证监会 2017 指引强调了上市公司董事在考虑或批准企业交易(特别是涉及估值的交易)时的主要职责:

  • 善意行事:董事必须善意地以上市公司利益为前提行事。
  • 尽职调:董事在审查企业交易时,须以适当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及勤勉行事。
  • 独立判断:董事必须作出独立判断,而不是单纯依赖外部意见或估值。
  • 为适当目的行事:董事必须为适当的目的行使其权力,避免任何职务及利益冲突。

这些指引特别回应了证监会的观察和关注,即上市公司因在有关情况显示适宜取得估值时未有取得估值,或不谨慎地依赖估值,而给上市公司带来损失。

证监会在评估董事违反责任的情况时,将考虑他们有否遵循证监会 2017 指引。若上市公司董事没有按照证监会 2017指引行事,证监会便有较大可能性针对该等董事进行调查并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寻求颁令。证监会因而可寻求取消资格令、赔偿令及其他命令。

此外,证监会 2019 声明还概述了董事在评估和批准企业收购及出售项目时违反职责有关的失当行为类别。这些包括但不限于:

  • 若未能取得专业估值,董事则很可能在以适当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上未达到合理期望。
  • 在某些已取得独立专业估值的个案中,董事在评估目标业务的代价时,单单依赖卖方所作出的预测。
  • 董事甚少或没有就卖方或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所提供或在厘定收购价时所依据的预测、假设或业务规划进行独立尽职审查。
  • 董事未能确保在估值内所提述可作比较的公司是公平及具代表性的例子,而是挑选那些具有较高交易倍数的公司,而没有理会其他表现较差的公司。
  • 董事未能评估拟进行的收购项目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源及财务状况所构成的不利影响。

这些类别的监管失当行为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及证监会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采取的执法行动。

联交所指引信就业务估值是达成交易代价的基础之主要因素的建议披露事项提供了指引,并应与证监会 2017 指引和证监会 2019声明一并阅读:

  • 上市公司应充分解释厘定交易代价的基准,以便其股东评估其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 当上市公司进行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的收购或出售时,其通函应载列交易目标之估值报告或报告概要,公平地列出估值师的观点和分析以及报告所载的所有重大因素。估值报告(或其概要)应载有符合公认估值准则的资料,其中包括:
  1. 估值师采用的估值方式及估值方法以及其选择的理由;
  2. 估值师的工作范围、任何限制以及有关限制的理由;
  3. 所依据资料的性质及来源;
  4. 关键输入参数值及假设,以及如何厘定及换算为评估值;
  5. 交易目标的评估值及达致结论的主要理由;
  6. 估值生效日期;及
  7. 估值师的身份、资格及独立性。
联交所指引信亦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之代价基准的披露提供指引(无论是否已披露独立估值):

  • 上市公司应披露充足及客观资料,包括定量输入参数值及分析,以支持达致交易代价之方式,为厘定交易代价之基准提供充分解释。
  • 上市公司应提供对厘定交易代价关键因素提供充足及相关披露(定量及定性)。

总之,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严格遵守证监会 2017 指引、证监会 2019 声明和联交所指引信所提供的指引。未能遵守这些指引可能会引发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交易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的问询,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因披露不充足而被要求刊发补充公告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可能会因未能履行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职责及责任而受到问询。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建议上市公司在进行任何企业交易之前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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