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博会”)将于2023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举办。今年将是新冠疫情后进博会首次全面恢复线下办展,展会延续食品及农产品、汽车、技术装备、消费品、医疗器械及医药保健、服务贸易六大展区设置,目前已有超过50个国家确认参展,企业商业展签约展览面积超过36万平方米。

进博会倒计时100天之际,海关总署制定发布了《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便利措施》”),明确了进博会备案、展览品审批和准入、进境物资申报、展览品查验与放行、展览品监管和处置等相关规则。[1]其中,《通关须知》为办理物资、人员进出境海关手续的海关通关指引,涉及本次进博会暂时进境展览品通关相关规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及禁止清单等相关内容;《便利措施》则详细介绍了本届进博会海关监管的17条便利措施,为参展企业释出政策红利。

本文将主要聚焦海关监管,结合《通关须知》《便利措施》和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配套政策,为广大参展企业提示海关领域的利好和风险。

监管利好

自首届进博会以来,海关便利措施不断发展,今年也延续了历年来的政策红利,继续沿用了往届进博会监管服务保障措施,如办展方统一提供税款担保、简化食品化妆品入境手续、延长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暂时进境期限、支持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支持文物展品参展等。[2]同时,在继续沿用通关便利、市场准入等16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今年海关总署新增1项支持举措:在评估确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无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未获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食品,经特许审批后入境参展。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扩大参展商品的范围。

从备案和审批流程来看,国家会展中心通过“单一窗口”提前完成进博会信息海关备案,采取“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确保进博会物资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海关总署制定公布了《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仅清单上所列的入境动植物产品和特殊物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境。

进博会的一大突出监管利好是进境展览品可以适用暂时进出境的监管模式。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因特定目的暂时进出我国关境,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该原状复运出进境的货物。[3]与正式通关相比,这一监管模式可以享受以下利好:

对于进博会的参展企业而言,进博会暂时进境货物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在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博会暂时进境货物,由主管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税收优惠

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每个参展商可以在一定额度内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1. 文物艺术品及仪器、设备类

对于以下特殊类别,每个参展商在下表中所列数量限额内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免税产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4]

2. 其他进口展品

对于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展品,每个参展商享受销售额度不超过2万美元的免税额度。

3. 展览用品和消耗品

下列进博会进境展览用品和消耗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参展商可以提前将预计的消耗以书面形式告知上海海关,相应展览用品可以用于试用、品尝、散发,数量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

上述第1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4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未获检疫准入的食品、未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光盘以及涉及3C认证的产品不能消耗。

行业聚焦

1. 食品

进博会大幅简化针对食品进口的监管要求。对于进博会期间仅供展览的预包装食品,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免予核查收发货人备案证明;对于需少量试用、品尝的展品,海关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可展前抽取样品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对涉及检验检疫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植物源性食品,为更好服务广大展商,海关就近就地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审批工作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地,对于展区内销售的进口水产品、乳制品、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无需进行境外实地评审,海关审查后发放临时注册批件,允许其开展销售活动。

2. 文物艺术品

进博会文物艺术品免税进境展示销售已经进入第三年,对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类展品实施“5件免税”政策也已经延续3年。随着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的出台,文物临时进境“6个月×N”制度和支持文物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的相关举措,为进博会文物类展品展示销售提供更为便捷的通道保障。

《便利措施》明确,对于经国家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展品,允许以暂时进境展览品或保税展示形式参展;展期内销售国家文物部门允许境内消费者购买的文物展品,对符合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政策规定予以免税进口。《上海市服务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条例》进一步明确,以展览品贸易方式进口的进博会展品在展后可以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予以核销并转为保税货物,符合条件的商品可以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

风险防范

1. 展会时间规划

本届进博会设有指定的主场运输提供商,按照不同展区进行了划分,上海会展中心海关作为展会的主管海关,仅接受主场运输服务商的展览品进出境申报。参展商在安排国际段运输时,应注意在展品发运前及时与主场运输服务商对接、建立联系。

本届进博会国际运输的时间表如下,其中,冷藏冷冻品、生鲜品和易腐品等特殊展品的到货时间还应尽早与主场运输服务商联系确认。

2. 印刷品合规

本届进博会《参展手册》特别提示,在任何宣传资料或相关展品中,禁止出现分裂中国或与中国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文字、图像以及音视频等。

展会期间,展示或消耗的广告宣传品(如印刷及纪念品)、资料等必须预先通过海关审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在展览会上使用;参展商可以提取少量样品单独包装,于开展前三个月寄至主场运输服务商,便于海关抽检及取样。

3. 依法申报

尽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更趋便捷,但进出口主体仍需依法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实践中,亦不乏企业因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贸易方式、税则号列、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海关行政处罚。[5]

此外,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参展商应尽量避免随身携带展品进入中国。根据中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参展商个人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而展品具有商业属性,不属于个人行李物品,因此应当适用货物的进境申报手续。

4. 依法办理复运出境或完税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规范,除海关另行批准外,暂时进口展品从入境之日起计算,在中国境内最多可存放六个月,期满前展品必须回运或安排完税进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执法案例中,企业主要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将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办理延期手续而受到行政处罚。[6]

暂时进出境等监管方式为企业提供利好的同时,企业也应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如转为境内销售的,也应及时依法办理完税手续,避免触发合规风险。

  1.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3号(关于发布《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http://shijiazhuang.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88281/index.html
  2. 《便利措施》明确将设立常态化机构,随时响应需求;深化科技应用,打造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派员入驻现场,提供服务保障;办展方统一提供税款担保,减轻境外参展企业负担;就近开展验核,提升参展便利化水平;设置专门通道,优先办理手续;固化监管措施,延长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暂时进境期限;推进准入谈判,扩大进境展览品种类;简化监管手续,方便特殊物品进境;简化入境手续,方便食品化妆品参展;简化出境手续,便利展览品展后处置;支持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支持跨境电商业务;支持文物展品参展;对符合条件的参展车辆优先检测、出具相关证明;扩大参展范围,允许未获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食品参展。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4. 《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0/14/content_5551188.htm
  5. 榕关缉违字〔2020〕0012号
  6. 沪外关缉违字〔2018〕028号、杭台关缉违字〔2018〕0005号、老关缉违字〔2020〕1070083号、老关缉违字〔2020〕1070092号
作者
姜迎宁 | 刘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