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治理互联网领域诈骗,2022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诈法》”)设立“互联网治理”专章,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义务。
《反诈法》未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与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近期处理的案件中,一些以线下运营为主的传统企业,也因其线上业务模式(如通过网站、APP和微信小程序等为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被纳入了《反诈法》的监管范围。除了国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执法实践中也存在注册成立在海外、但在中国面向用户运营的外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因发生诈骗洗钱案件,而被中国执法机关依《反诈法》采取执法措施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方达实务经验,介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主要反诈义务、解读潜在风险并探索合规解题思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涉诈形态
互联网的匿名性特征,使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极低成本注册网络账号,大量发布、传播不实信息,进行诈骗引流与通信。另一方面,互联网不断涌现的新业务模式与玩法,也为实施诈骗相关的资金支付与赃款清洗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增加了倒查追溯与打击治理的难度。
实践中,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及洗钱的案件主要可以概括为“端内诈骗”、“端内引流、端外诈骗”、“端外诈骗,端内洗钱”等形式,具体说明请见下表:
表1 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及洗钱的形态概览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诈义务
1. 法定义务概览
基于实践中互联网领域诈骗的类型与特点,《反诈法》针对性地建立互联网反诈义务体系,从事前防范、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等维度,压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在《反诈法》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要法律义务及其要点列举如下:
表2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要反诈义务
2. 潜在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根据《反诈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法律后果最严重可至五百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APP、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刑事责任:若发生诈骗或涉诈洗钱案件,企业及相关员工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相关罪名主要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洗钱罪[3]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4]等。构成这些罪名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从司法实践来看,满足此等主观要件的标准较高。除非有证据证明企业及员工的确与犯罪分子存在犯意联络,否则具备商业合理性的正常业务运营,即便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企业及员工被认定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性也较低。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主观故意:第一,监管部门明确告知企业存在诈骗或涉诈洗钱犯罪活动,企业仍不配合监管执法或不采取治理措施;第二,接到较多投诉举报或产生较大舆情,企业仍不采取治理措施。
- 其他现实考虑:实践中,企业如多次发生诈骗或涉诈洗钱案件,尽管可能不构成相关刑事罪名,仍会引发公安机关的关注。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对赃款流入的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采取“只进不出”、“只出不进”,甚至“不进不出”的措施。一旦银行账户被冻结,企业正常的资金流动和业务运营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企业为了解冻、“加白”被封账户,也将付出较大的公关与时间成本。根据我们的经验,除实现追赃挽损的目的,公安机关封冻企业账户的目的也在于警示企业必须主动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降低风险水位,降低平台发生诈骗及涉诈洗钱案件的数量与频率。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解题思路
为履行法定义务、避免企业法律责任,我们建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同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强化事中监测预警及做好事后打击治理,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防控治理体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步骤着手:
1. 全面梳理业务形态,识别业务风险
反诈合规管控应充分结合企业业务模式,并秉持风险为本的理念。基于此,企业法务合规人员应充分了解业务形态,识别其存在的潜在风险点位及易被诈骗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薄弱环节,并对固有风险进行分级。
2. 准确理解监管要求,开展差距分析
《反诈法》是监管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信部也会以工作文件和通知等形式发布各类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起草有关防范及治理电网网络诈骗的行业标准,为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提供重要参照。
基于此,企业法务合规人员应准确理解前述法律和监管文件,把握实践中监管要求的合规水位,并结合业务现状进行差距分析,找出待改进之处。
3. 落实主体责任,搭建合规体系
在前述两个步骤的基础上,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模式,落实主体责任,搭建合规体系。该等合规体系在宏观层面上应包括企业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和安全责任政策制度,在微观层面应包括针对各类风险点位进行合规整改和落实法定义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辅之以应对政府执法方案、配合执法调证流程、数据保护制度和相关反诈/反洗钱协议条款等配套制度、流程等。
- 2023年8月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反诈法》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法》”)的衔接,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包括APP及小程序)根据《办法》履行备案手续,并预留了备案期(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底),备案期后工信部将组织备案检查工作。 ↑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