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在历经7个月的调查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1]认定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4年起的8年时间内,实施了“不公平高价”和“拒绝交易”两种滥用行为。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独家合作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共计8760万元。在处罚决定下发当日,知网在其官网公布了“知网整改方案”[2],其中包含五个方面共15项整改措施。

本案意义重大,对知网的调查和处罚是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平台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本案可以增强平台企业的合规意识,同时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可靠的指引。我们基于对本案的观察并结合实务经验,整理了以下七个要点供各行业法务和合规人士参考。

相关市场界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考虑并评估了平台的多边性,但是并未界定多个市场

在此前的阿里巴巴“二选一”案、美团 “二选一”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均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指出需要关注平台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明确了在考虑市场边界之时需要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

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考虑了平台的多边属性。《处罚决定书》指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中文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个人用户等拥有学术资源和使用数据库服务的两类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各边用户对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综合考虑各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并主要从用户的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尽管考虑了平台的多边属性,本案仅界定了一个市场,即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这与此前的执法案例、OECD报告[3]及美国运通公司案[4]对交易型平台仅界定一个相关市场的观点相一致。

市场支配地位:多维度全面分析

本案与此前涉及平台企业的执法案件类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决定中从多个维度全面分析了知网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知网的市场份额数据、市场控制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用户对知网高度依赖、市场进入难度以及知网关联市场的布局等因素,最终得出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结论。

不公平高价如何认定?

如何确定“不公平高价”,是众多企业在反垄断合规中经常提出的问题,本案为此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1. 认定不公平高价的方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颁布并实施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就如何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提供了一般性的分析框架。

2. 本案使用价格成本比较法和竞争者之间价格比较法认定“高价”,并明确认定了知网为推高其价格所采取的“不公平”手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知网实施了不公平高价的滥用行为,采取了历史价格成本比较法和竞争者之间价格比较法,并认定知网通过不公平手段持续推高数据库服务价格。

根据我们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公告案件的整理,截至2022年12月,包括本案,反垄断执法机关共计查处了10起涉及不公平高价的案件,其所采用的认定不公平高价的方法和相关事实总结如下。从过往案例中可以看出,历史价格成本比较法是最常使用的分析方法:

除上述反垄断执法案件外,在近期的司法案例中,法院认定不公平高价除了采取历史价格成本比较法之外,也采取了竞争者之间价格比较法,具体总结如下:

合规提示:

  • “不公平的高价”主要通过与可比性对比目标的比较进行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并没有统一量化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推行一个各行业通行的“最高利润率”,而是会根据具体行业的实际竞争状况,找到有可比性的对比目标,例如历史上价格与成本的变动情况、可比的竞争对手的价格或成本、国家的指导价格[17]等,通过对比的方式,个案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不公平地制定了过高的垄断价格。其他司法辖区的执法机关也在部分认定不公平高价的处罚先例中将“利润率/回报率”作为定价是否过高的考量因素,例如:意大利竞争管理局在其2016年处罚的阿斯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高定价案[18]中,采取了竞争者之间价格比较法,通过考虑了两家最大的药企在2013年至2014年的平均回报水平,认定了合理的销售回报率;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在2016年处罚的辉瑞与弗林抗癫痫药垄断高价案[19]中,采取了历史价格成本比较法,通过计算辉瑞与弗林的相关成本,并在参考了英国药品价格监管计划后,认定了合理的销售回报率。
  • 执法趋势:不公平高价的执法案例较多集中于具有公益性的行业(比如原料药行业、公共事业、市政工程行业等),本案中知网,最初也是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发起的“知识基础设施工程”。对于具有公益性的企业,在大幅提升产品价格时,应当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过高定价”的风险,通过历史价格成本比较法和竞争者之间价格比较法,针对该产品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进行充分的检视,以避免因“价格过高”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合规风险。

独家安排仍然是执法关注的重点

独家安排是反垄断执法近年来关注的重点问题。独家安排本身并非是必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然而如果独家合作没有正当理由,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会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1. 独家安排的表现形式

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知网通过独家合作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可能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具体而言:

(1)当事人通过独家合作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知网分别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授权使用相关文献数据以及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供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

(2)知网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协议实施,包括:

  • 根据是否独家合作,支付差别性的版权使用费:签订非独家合作协议的版权方,仅能按销售额的11%左右获取版权使用费;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版权方,则能获得数倍以上版权使用费。
  • 通过免费提供学术不端检测等服务,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执行独家合作协议。
  • 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知网通过检索,监测独家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布相关学术文献,则要求其停止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合作,同时向相关竞争性平台发函,要求删除相关数据。

2. 知网所实施的独家安排不具有正当理由: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五条规定了造成垄断的独家交易的合法化情形,为独家安排的实施者提供了可能的抗辩基础,其中包括(1)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2)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4)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以及(5)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本案中,知网提出了如下抗辩理由,但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支持其主张,仍然认定知网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合规提示

  • 重点关注独家安排对市场中关键客户、供应商以及资源的锁定程度:即使是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独家安排也并非当然违法,需要评估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锁定效应通常是涉及平台市场的案件中对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此,对于具有支配地位或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来说,在实行独家安排(特别是与关键或大量的客户/供应商签订该等安排)之前应当进行更加谨慎和全面的反垄断合规评估。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于锁定效应进行了定量的分析:
  • 2014年以来,知网每年达成独家合作协议的期刊数量为920种至1525种不等。其中,独家合作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数量为575种至993种不等,占知网独家合作期刊总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2%以上。
  • 2014年以来,知网独家合作的高校数量和占比逐年增长,2022年5月达490家,占与知网合作高校总数的63.1%。
  • 谨慎对待“独家安排”:对于平台类企业的“二选一”或独家安排,从目前执法趋势来看,执法机关仍趋向于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态度。具有较强市场力量的(特别是具有平台经济特征的)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独家合作需要特别关注反垄断合规的问题。
  • 执法机关对独家安排的合理理由认定较为严格:执法机关对独家安排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执法机关会具体分析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理由是否足以抵消独家安排所带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判断独家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时,不能只流于表面的分析,而应当基于行业情况,分析合理理由是否足以抵消独家安排所带来的锁定效应对于竞争的损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思路:与以往案件一致,仍需评估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与先声药业“二选一”案[20]、阿里巴巴“二选一”案、美团“二选一”案的分析思路一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分析知网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后,对相关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相关市场竞争情况、平台各边使用者(包括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及作者以及数据库用户)的合法利益、学术生态环境以及市场创新发展等维度,判定知网所从事的独家交易安排和不公平高价行为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通过公开承诺整改措施的方式实现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决定中要求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包括:(1)停止独家合作行为,不得限制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等与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学术资源合作;(2)不得实施不公平的高价行为,应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价格在中国境内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未在处罚决定中规定详细的整改措施,而是由知网通过公开承诺的方式,确定了知网未来如何实现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

合规提示:

  • 执法趋势:执法机关除了对相关行为作出处罚外,还会针对滥用行为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的确定可能通过执法机关的行政指导书方式,也可能通过当事人直接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
  1. 国市监处罚〔2022〕87号。
  2. 中国知网官网,《知网整改方案》:https://piccache.cnki.net/2022/index/images2009/other/2022/reform/index.html
  3. 根据OECD的2018年报告《多边平台反垄断工具之反思》,将多边平台的两边(或多边)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还是在每一边各自界定一个相关市场,取决于平台的类型。当平台为交易型多边平台时,一般仅界定一个相关市场,包含平台各边用户;当平台为非交易型多边平台时,则一般针对平台两边(或多边)用户分别界定两个(或多个)相关市场,这些市场之间是互相关联(“Interrelated”)的。
  4. “美国运通公司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其判例中明确运用经济学的双边市场理论,将信用卡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型平台”的案例。对于涉案的相关市场,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派意见认为,信用卡市场是典型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型双边市场(Transaction Platform)。具体来说,仅在信用卡双边平台的商户一边的价格上涨,可能既不能反映市场力量,也不能证明对竞争的损害。只有当持卡人和商户均愿意使用其网络服务时,信用卡公司才能获取交易并得以在信用卡市场上参与竞争。此外,由于信用卡网络本身无法进行销售,除非平台的双方同时使用其服务,才能表现出明显的间接网络效应以及定价和需求的相互关联性。因此,信用卡网络应当理解为只提供了一项产品,即一项交易(Transaction),且该产品是由持卡人和商户共同消费的。故此,信用卡双边市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竞争效果的分析,而不是割裂为两个独立的市场,即持卡人市场和商户市场来分析。
  5. 《广东韶关两河砂企业垄断价格遭查处》,南方日报,http://news.sohu.com/20130905/n385923099.shtml
  6.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
  7. 《湖北省物价局对5家天然气公司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s://www.ndrc.gov.cn/xwdt/dt/dfdt/201607/t20160727_995732.html?code=&state=123
  8.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1号;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2号。
  9. 国市监处〔2018〕21号;国市监处〔2018〕22号。
  10. 国市监处〔2020〕8号。
  11. 沪市监反垄处〔2021〕3220190101511号。
  12. 豫市监处字〔2021〕1号。
  13.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1〕4号。
  14. (2017)京73民初561号。
  15. (2019)苏01民初1271号。
  16.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17. 在燃气公司垄断案(脚注13)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参照了相关部委关于燃气工程成本利润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0%的指导标准。
  18. A480 – PRICE INCREASE OF ASPEN’S DRUGS, Measure No. 26185, the Ital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 https://en.agcm.it/dotcmsDOC/pressrelease/A480_eng.pdf.
  19. Case CE/9742-13, Decision of the 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Unfair pricing in respect of the supply of
  20. phenytoin sodium capsules in the UK,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594240cfe5274a5e4e00024e/phenytoin-full-non-confidential-decision.pdf.
  21. 国市监处〔2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