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规定,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出口跨境电商以1210、9610、9710、9810等四种海关监管代码申报出口的商品(不含食品),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公告》的出台,为跨境电商尤其是B2B出口跨境电商实现商业链路闭合搭建了一条更为便捷、经济且合规的退货途径,是国家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具体举措。各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宜准确理解并结合商业需求合理运用新规,充分享受便利政策之红利。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新政策之出台背景
商品滞销、退换货难是跨境电商在销售过程中固有的运营痛点,而畅通的退货渠道也逐渐成为跨境电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这一要素在出口跨境电商领域格外重要。由于相关商品退货时需要再次进境,往往涉及海关监管要求、检验检疫规定、是否需要再次承担进口环节税赋等复杂问题,企业通常会面临退货成本高、合规风险大的困境。因此很多商家不得不将商品在境外就地低价处理;或因担心退货风险不敢在海外仓足量存货,从而导致错失商机。实践中,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经济且合规的退货方式,也是我们日常为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客户普遍关注的重点。
海关总署曾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明确了出口跨境电商的退货要求,如要求退货商品应为原出口商品,相关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等。但当时尚无适用于9710、9810这两种B2B出口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方式,因此,第44号公告的表述也更多着眼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商业场景。实践中,B2B出口跨境电商往往需要适用一般贸易场景下的退货模式,退运理由受限于商品“品质或规格不符”之要求,与企业便捷退运之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2022年9月,商务部在《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要加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税收政策。《公告》在此基础上出台,以期实现切实减轻跨境电商尤其是B2B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负担,提高跨境电商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增强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新政策之解读
1. 明确将现行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方式全部纳入《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第一条就规定其适用于1210、9610、9710、9810等全部现有的跨境电商监管方式,明确了B2B出口跨境电商可依据《公告》依法享受退运税收新政策,为选择B2B出口跨境电商模式的企业实现合规退货、完成商业链路闭合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以1210项下出口的商品,也能更为便捷地实现退运至境内区外的商业需求。
2. 退运理由更贴合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商业逻辑
出口跨境电商运营模式下的退运理由与一般贸易场景下的退运理由存在明显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贸易场景下,通常只有因货物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在一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在提交单证并经海关确认后,才能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公告》将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退运理由规定为“滞销”和“退货”两种,不再强调因品质或规格的退运原因,更符合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运营实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更方便地依据真实商业场景实施退运,无需强行套用一般贸易的退运理由。
3. 退运时间的具体要求
出口跨境电商企业运用《公告》退运有两个时间要求:首先,跨境电商商品出口时间应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其次,申请退运时间为自商品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4. 退运商品的具体要求
《公告》还明确了适用其退运的商品的一般及特殊要求。通常来讲,商品(不含食品)应当原状退运进境,即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且应未被使用过。
同时,结合跨境电商模式下,尤其是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往往会经过开箱、安装甚至试用等实际情况,《公告》也对退运商品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如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则是“未被使用过”的除外情形。
5. 退运核心材料要求
《公告》规定了商品退运的三类核心材料:
-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公告》规定退运复进境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税的核心要求之一是按现行规定补缴原出口环节已退的税款(如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是证明跨境电商企业已按该要求履行退运前置手续,符合申请免征进口环节税条件的凭证,亦是企业申请退还出口关税的凭证。
- 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
出于证明退运商品为原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目的,《公告》要求企业在退运时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作为出口凭证。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规定申报清单也可作为退运申请单证,因此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便捷出口清关模式,不会因未汇总申报出口报关单而影响退运申请。
- 退运原因说明
《公告》要求根据退运理由不同提交退运原因说明材料。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则需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证据材料。
出口跨境电商退运税收新政策之运用要点
1. 合理规划申请退运时间
《公告》将企业申请退运时间限定为自商品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考虑到跨境电商一般的退货周期为7至15天,因退货情形触发的退运申请通常可以在6个月内发起。但企业若因滞销选择退运商品,则需额外关注该时间限制。滞销同时涉及外部商业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判断和决策,企业通常需要在商品出口后的一段时间内判断商品是否滞销并决策是否要退运复进境。6个月的申请窗口期在扣除国际物流及两端清关的时间后,往往所剩不多。因此,企业应当格外关注因滞销选择退运商品的决策时间,或是需要慎重做出退运申请。
2. 提前关注获取《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要求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项退运申请核心资料。建议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确认申请所需的材料并提前准备,避免因无法获取该证明而影响退运申请。
3. 综合关注影响商品复运进境的其他因素
出口跨境电商企业退运商品除了需要关注复入境时的税收监管要求之外,还应当关注商品复运进境的其他海关监管要求。若申请退货的商品需要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依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商品退运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运输和仓储等费用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经营成本。建议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综合考量监管及运营等多方面因素后,再就是否将商品退运进境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