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资产”、“虚拟资产”、“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 等概念迅速进入主流商业视野,资产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在打开创新机遇的同时,也将一系列复杂的合规与治理课题推向台前。对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而言,一个核心挑战已经浮现:在新资产形态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如何准确理解、界定并恪守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商业判断的质量,更可能直接影响董事的个人法律责任和公司声誉。

一、近期监管动态

近期,中国香港、中国内地、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相继颁布了针对数字资产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其中,中国内地的数字资产相关监管继续沿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强化穿透式监管”的总体思路推进。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下称“42号文”)。42号文延续了中国内地对代币发行、交易及变相融资活动的严格监管立场,同时强化跨部门协同与资金流向监测机制。整体而言,内地监管框架正更加注重穿透识别业务实质及防范跨境风险外溢,对企业内部治理与高管履职提出更高要求。

香港亦正从政策设计走向制度实施阶段。根据香港政府于2026年2月25日发布的2026-27年度香港财政预算案,香港将在2026年3月发出首批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并推动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在合规与风险可控框架下探索应用场景。香港政府亦会于年内将提交条例草案,为数字资产交易及托管等服务提供者设立发牌制度,标志着制度化监管架构迈出关键一步。在支持债券等数字资产的发行与交易方面,香港政府计划建立数字资产平台,并将逐步扩展到其他类别资产,与区域内代币化平台互联。这一系列的措施均表明,香港监管正在从理念性政策向可操作性的法制架构落地迈进,为数字资产业务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更明确的制度坐标。

在新加坡方面,金管局于2025年11月发布修订版《资本市场产品代币化指南》(取代此前《数字代币发行指南》),为代币化全生命周期——从发行、募集到交易、结算及托管——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指引。该指南重申了MAS秉持技术中立的“同类活动、同等风险、同等监管结果”原则,要求对代币化资本市场产品适用《证券与期货法》(SFA)及《金融顾问法》(FAA)的监管标准,其适用方式与非代币化产品完全一致。另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的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DTSP)框架于2025年6月30日生效,将新加坡数字资产监管的地域效力延伸至具有新加坡关联的RWA相关服务(即便该服务实际运营于境外)。这些发展共同表明合规环境正变得日益结构化且要求更高,从事实物资产相关业务的公司董事必须确保充分监督其组织在新加坡法律下的许可义务及监管合规状况。

宏观三地的监管发展方向,中国内地强调风险防控与实质审查、香港强调牌照化与制度落地,而新加坡强调功能监管与域外延伸。这些监管动态不仅进一步廓清了数字资产相关业务的法律性质与合规边界,也为董事履职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监管坐标。面对日新月异的新资产,我们认为,越是在变革的时代,越需要回归治理的本源。董事责任的根基,并不随着技术外衣的变换而漂浮,它深植于公司法理与市场伦理的坚实土壤中,历久弥新。 在目前监管环境下,我们认为深入理解“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这一穿透式监管的内在逻辑,已经成为董事在数字资产新环境下践行其核心信义责任的重点。

另外,随着中国内地和境外的商业交流的日益密集和增多,我们特别提示跨境企业或两地多地兼任董事的人士,注意识别董事制度在当地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以避免法律风险,保障稳健履职。

二、董事义务之本源

纵览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尽管法律传统与规则表述各有千秋,但现代公司治理对董事义务的核心要求却呈现出很大的相似性,即紧紧围绕 “忠实” 与 “勤勉”(或称“注意”)两大基石展开。

  • 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必须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唯一且最高的行动指南,规避任何利益冲突。无论是中国大陆《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忠实义务”,还是香港、新加坡法下源自信托法理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其内核“禁止自我交易、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利用职位谋取私利”在法律精神上极为相似。
  • 勤勉/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展现出与其职位相匹配的合理谨慎、技能与尽责态度。中国大陆法下的“勤勉义务”,与香港《公司条例》、新加坡《公司法》及配套判例所塑造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标准,本质上都指向一个共同的尺度:一位合理的、谨慎的董事在类似情境下所应达到的审慎程度。

评估董事是否尽责的核心,焦点永远不在于其决策对象是“实体资产”还是“数字代码”,而在于:

  • 其决策过程是否出于善意(bona fide)或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
  • 是否基于充分知情;
  • 是否理性且旨在追求公司最佳利益。

简而言之,我们认为任何以“技术新颖复杂”为由试图降低董事履职标准的主张,在法律层面都很难获得支持。

三、新资产形态下的监管理念

面对金融创新的浪潮,全球监管趋势正日益聚焦于一个核心原则:“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这一理念要求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均需穿透资产的技术包装,直接关注其经济实质与风险本质。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功能监管,即监管的重点从资产形式转向其实际功能。例如,若一个数字代币实质上代表了所有权或债权并能分享收益,那么无论它以区块链 token 还是纸质凭证存在,都应接受与传统证券类似的发行、交易及披露规制。二是风险为本,即监管的强度应与业务所蕴含的风险类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及水平相匹配。例如一项 DeFi 借贷协议可能因此需要满足接近传统信贷机构的资本与风控要求。

这一理念已在我们熟悉的周边关键市场转化为监管实践:

  • 香港证监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下称“SFC”)明确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监管虚拟资产活动。若代币的底层资产是证券,则适用《证券及期货条例》;其交易平台需持牌并遵守类同传统券商的严格规定。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下称“MAS”)同样采取功能监管路径,将具有证券属性的数字代币纳入《证券与期货法》框架。
  • 中国内地通过“42号文”等规范,以穿透式监管为核心,强调对各类金融活动实施实质定性。

对于董事而言,这一理念意味着,在评估任何涉足数字资产的业务时,必须先提问:“这项业务的实质是什么?它创造或引发了何种风险?因此,它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

四、新资产形态下的董事责任

面对数字资产带来的独特属性,我们建议董事履行其勤勉义务需在以下层面实现具体化、程序化:

  • 须穿透技术表象,认清法律本质。无论是加密货币,还是将房地产、债券等代币化的RWA,董事首先必须考虑: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究竟是什么?是证券?还是其他?
  • 须高度重视技术风险与合规风险的叠加。数字资产依托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不意味着利用技术开展的业务活动也是中性的。技术漏洞(如:智能合约缺陷)、安全风险(如:密钥丢失、黑客攻击)、以及跨司法管辖区的合规冲突,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复杂风险图谱。董事有责任督促公司建立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

以香港为例,香港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通过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和董事会会议程序极大的自主空间,但这同时也强化了董事需要遵循既定程序、确保决策透明公正的责任。在数字资产领域,这意味着:

  1. 程的预先授权与界定:公司可以考虑在章程或相关内部细则中,明确界定“数字资产”的范围、相关投资与管理活动的权限归属(如:是否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授权),以及设立专项委员会(如:数字资产委员会)的程序与职权。这不仅是合规的需要,更是董事在面临质疑时,证明其行为属于“公司授权范围内的正当商业判断”的重要依据。
  2. 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程序不仅是形式,更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对于涉及数字资产的重大决策,董事会必须严格遵守香港《公司条例》及公司自身章程关于会议通知、议程设定、利益申报、讨论记录(minutes)和决议通过的每一项程序要求。一份详尽、准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能够清晰展示决策时的讨论过程、风险考虑、反对意见以及对专家意见的依赖,这在事后判断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时,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3. 对香港“双重存档”制度及董事责任条款的敏锐意识:在香港,公众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向公司注册处和香港交易所提交的法定文件(包括可能涉及数字资产业务描述或风险披露的年报、通函等)均负有个人责任。若文件中对数字资产业务的性质、风险或合规状况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董事可能直接触犯《公司条例》下的相关罚则。因此,董事在审阅和批准任何涉及数字资产信息的公开披露文件时,必须十分审慎,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 理解技术文化与监管“软法”。在数字资产这一快速发展的领域,成文法往往滞后。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引、警告、政策解读,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形成的最佳实践,构成了重要的非正式规范来源。董事的勤勉义务,应包含对此类动态规范的持续跟踪与审慎考量。对于谙熟传统商业环境的董事而言,勤勉义务也要求董事必须有意识地突破自身认知局限,主动学习和理解新技术、新业态所孕育的新型规范形态,避免因认知盲区而导致决策失误。

对于在香港运营或涉足香港市场的公司而言,董事责任在数字资产领域的具体化,必须紧密结合香港本地最新的监管实践与司法动态。我们建议董事至少须关注以下三个层面的责任具体化:

  1. 对“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牌照要求的遵守: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附表3G已明确将“虚拟资产服务”(包括交易、托管等服务)纳入法定发牌制度。董事会的首要责任,是准确判断公司业务是否“构成”或“被视为”提供了需持牌的服务。这不仅看形式,更重实质。例如,通过复杂的智能合约安排或海外实体规避牌照要求,一旦被香港证监会(SFC)认定为实质上在香港经营业务,董事将面临未能确保公司合法运营的严重失责指控。董事必须推动公司主动、透明地与监管机构沟通,在模糊地带寻求预沟通或原则性批准,而非事后辩解。
  2. 对“证券型代币”双重属性的穿透式管理:香港SFC早已明确,若数字代币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则其发售、营销及交易均须遵守该条例。例如,对于RWA类项目,董事不能仅满足于技术方案的设计,必须确保:(i)法律意见的权威性与针对性:所依赖的法律意见,必须由熟悉香港证券法规与SFC监管实践的律师出具;(ii)投资者适当性的筛选:若涉及专业投资者,必须有严格的程序验证其资格;(iii)若可能涉及公众,则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发售的全面披露与注册程序;(iv)持续披露义务的履行:需确保公司持续、及时、准确地披露可能影响代币价格的重大信息。
  3. 在“稳健”与“创新”之间寻求董事判断的平衡点:监管判断董事是否勤勉尽责,一个关键考察点是:董事会在追逐创新机遇时,是否建立并执行了与宣称的创新业务风险相匹配的、更为审慎甚至保守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框架。例如,对于托管方案,是否采用了符合行业惯例的安全标准;对于估值模型,是否引入了谨慎的假设并进行压力测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能清晰反映出对这些“稳健性”因素的充分讨论与权衡。

五、对董事的实践建议

我们建议董事可以从下述几方面来应对:

  • 持续学习,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董事不必成为技术层面的专家,但必须对业务的基础逻辑、核心风险与关键术语有足以支持其做出理性判断的理解。董事会应组织必要的专题培训,并将其视为履职的必要成本。
  • 审慎选择并合理利用外部专业意见:对于专业性极强的领域,董事可以依赖独立、合格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作出理性判断,惟此种信赖须以“审慎选择顾问”和“合理审阅意见”为前提。董事应确保所聘请的顾问具备相应的资质与经验,并对顾问结论进行逻辑上的审视,不能仅仅依赖外部聘用之专业人士的判断。
  • 完善内控与制度设计:公司应建立针对数字资产或创新业务的专项治理机制。对于重大决策,应留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一套设计良好且被严格执行的内部程序,是董事会集体智慧的体现,也是将个人责任与集体决策、商业风险进行合理隔离的制度性防火墙。
  • 建立运营核心区的深度合规能力:公司在有运营的核心区域里,例如香港,董事应推动公司建立专门的本地合规职能,或与具备深厚香港监管经验的法律及合规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公司不仅能解读条文,更能理解监管机构的当前执法重点与期望。
  • 对于两地董事的特别建议:随着中国内地和境外的商业交流的日益密集和增多,我们特别提示跨境企业或两地多地兼任董事的人士,注意识别不同地区董事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以避免法律风险,保障稳健履职。

结语

我们始终坚信法律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包容性。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基础,在数字时代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更加熠熠生辉。它要求董事们以不变的法治精神与职业操守,去驾驭变化的技术与市场。同时,我们也建议高度重视公司治理中的“章程自治”与“程序正义”,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与严谨的程序遵守,为创新活动构建清晰与可靠的护栏。更进一步,董事还需具备一种法律社会学的洞察力,理解法律与技术的互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范的共生。而具体到香港这一重要市场,董事更需汲取本地法律专家的智慧,将抽象的勤勉义务,转化为对牌照界限、证券定性、投资者保护及稳健运营框架的具体而细微的持续关注与决策落实。

唯有如此,公司才能在创新与合规之间取得平衡,在数字资产浪潮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