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年伊始,我们对过去一年香港国际仲裁领域的关键词和案件进行了梳理。总体而言,过去一年香港的商事仲裁依旧活跃,来自中国内地的当事方仍然参与了大量仲裁案件,香港法院也作出了一些与仲裁相关的重要判决。

关键词一: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条例》和《2022年仲裁(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规则》(统称“规则”)于 2022年12 月 16 日生效。2023年是该规则生效后的首个完整年度。该规则:

  • 主要规定了三类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即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 澄清了收费架构协议不受助讼、包揽诉讼及唆讼的普通法法则禁止;
  • 就该等收费架构协议的限制条件、有效性、可执行性及披露作出规定。

在披露要求方面,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已签订收费架构协议的事实及其委托人姓名通知给包括仲裁机构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但无需透露协议的具体条款。

我们在实践中看到一些案件已采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模式;且继续有当事方选择使用于2017年生效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模式。我们相信这两种制度将增加香港仲裁制度中费用选择的灵活性,为来自中国内地的当事方提供更适合案情需要的费用安排。

关键词二:内地与香港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之最新进展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安排,任何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其他符合资格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香港国际商会)管理的仲裁当事人,均可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包括资产、证据或行为保全。

2023年10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宣布收到第100份申请。 截至 2023年12月 27 日,已就 105 份申请发出《受理函》。 其中,有99宗资产保全申请,2宗证据保全申请,4宗行为保全申请。

关键词三:仲裁与清盘

在全球经济环境不明朗的背景下,不少当事方(尤其是申请人)考虑利用香港法院的清盘程序追回欠款或损失。但是,申请人所倚赖的合同本身很可能包含了仲裁条款或专属管辖权条款。此时,香港法院能否行使清盘管辖权就存在不确定性。在林国雄诉 Tor Asia Credit Master Fung LP [2023] HKCFA 9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作出了一份重要的判决。该案中清盘呈请涉及的债务相关协议包含美国纽约州法院的专有管辖权条款。

终审法院认为,当债务合同载有专属管辖权条款时,如没有强有力的相反因素(例如债务人破产的风险将会影响第三方、债务人的呈请以毫无意义的争议为基础,或者发生滥用法律程序的情况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专属管辖权条款,驳回清盘呈请(以下简称“林国雄案方法”)。

对于产生债务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的情况,林国雄案方法是否类推适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香港原讼法庭的法官曾就此作出不一致的判决。例如:-

  • 一方面,在 Re Simplicity & Vogue Retailing (HK) Co., Ltd [2023] HKCFI 1443 一案和 Re NT Pharma International Co., Ltd [2023] HKCFI 1623 一案中,陈静芬法官认为林国雄案方法不适用于产生债务的合同含有仲裁条款的情形,并对两家公司发出清盘令。
  • 另一方面,夏利士法官在Re 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2023] HKCFI 2065 一案中认为,林国雄案方法类推适用于债务合同含有仲裁条款的案件。尽管如此,呈请人仍获准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林国雄案方法是否类推适用于仲裁条款仍难以定夺。如适用,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清盘令时,需要证明存在林国雄案中终审法院提出的相反因素,否则清盘申请会被驳回。

关键词四: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升级条款

商业合同经常包含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也称“升级条款”),要求当事方在仲裁之前努力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或参与调解。如不成功,再升级到条款指定的下一个机制,仲裁通常会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

C 诉 D [2023] HKCFA 16 一案中的升级条款规定,各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之前,“应真诚地迅速尝试通过谈判解决此类争议。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将此类争议提交给双方的[首席执行官]”。只有在当事方提出书面请求后50 个工作日内无法通过谈判友好解决争议时,才可提起仲裁。

D将争议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以D未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为由,反对仲裁继续进行。仲裁庭裁定D已妥为遵守所有仲裁先决条件,并作出了有利于D的部分裁决。C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员错误判定仲裁先决条件已得到遵守。

香港终审法院最终裁定,申请的可接纳性取决于仲裁前的条件是否获得遵守,而与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无关。法官认为,本案不涉及提出仲裁议题或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问题。C的反对只是D过早提交仲裁,而不是反对仲裁庭就此事作出决定和裁决的权力。因此,法院无权审议仲裁庭就申请人遵守仲裁先决条件作出的裁决。

如果当事方希望迅速解决争议,升级条款应订明任何一方都可随时或在一定时间谈判、调解或调停后展开仲裁。纳入此条款可以降低因一方是否未能满足仲裁先决条件而引发持续争议的风险。 此外,该条款还可以明确规定,有关遵守升级条款的任何争议均须以仲裁方式处理,从而使得有意拖延的一方无法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五: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2023 年,香港法院维持对仲裁一贯的支持态度。例如,在 AI & Ors 诉 LG II [2023] HKCFI 183 一案中,申请将裁决作废的理由之一是仲裁庭未能处理双方提出的争议。陈美兰法官在裁决中重申了法庭采取最低限度干预的政策。然而,最近的一些案例提醒我们,在相关仲裁出现缺乏管辖权、严重错误或不公的情况下,香港法院也会拒绝执行裁决或撤销裁决。例如:

1. 香港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审查与新证据、举证责任

R诉A, B and C [2023] HKCFI 2034一案中,香港法院对仲裁庭就某离岸基金投资争议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R申请撤销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其法律依据为香港《仲裁条例》第 34 条中香港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审查。

本案起源于 R与第一被告A及第二被告B于2018年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R根据该协议向A提供3600多万美元的投资款。R 声称被告未遵守协议项下的分配条款,针对被告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第三人C申请作为申请人加入仲裁,并主张自己才是投资的真正主体和受益人(beneficiary)。基于C家人账户向R股东的代持人账户于2018年2月汇出的两笔总共人民币3亿的款项,仲裁庭采信C的说法认定C支付了案涉投资的对价,并由此裁定 C 是有限合伙协议的真正缔约方。R对此不服,请求法庭认定仲裁庭对追加的当事人C缺乏管辖权,并提出了新证据以证明上述人民币3亿的汇款并非用于案涉投资,其真正目的是用于操纵证券市场。

对于新证据,陈美兰法官指出,即使证据未之前曾提交给仲裁庭,法院仍可接收与争议问题有关的新证据,重点在于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和相关性(relevance)。这一立场重申了法院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的原则。法院在审查新证据时行使自由裁量权,会考虑可信度、完整性和是否符合程序规则等因素。对于当事方故意隐瞒或缺乏可靠性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重视或不予考虑。

关于举证责任,陈美兰法官认为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实益所有人与法定所有人不同的一方承担;在本案中,C主张表面由R提供的投资款实际受益人为自己,因此C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有关3亿人民币用途的证据并非完全清楚,但是法院判定C未满足举证责任,未能证明自己是仲裁协议的真正缔约方。故此,仲裁庭对C的主张没有管辖权,有关管辖权裁决被香港法院撤销。

2. 剥夺公平聆讯的权利

Song Lihua 诉 Lee Chee Hon [2023] HKCFI 2540 一案中,Song 在内地仲裁中取得对 Lee 不利的仲裁裁决,其后在香港取得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Lee在内地申请将该裁决撤销,但遭内地法院驳回。 Lee 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 95(2) 条,以多项理由申请在香港将强制执行令作废,包括其中一名仲裁员的行为剥夺了他获得公平聆讯的权利,违反了公共政策。具体而言,这位仲裁员没有专心参与第二次仲裁聆讯,在聆讯期间走来走去,且有一段时间甚至离线。

陈美兰法官认为,庭审程序不仅应当公平公正,而且应让一个客观、理性的第三人看到其公平公正。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对处理案件的仲裁规则产生信心与尊重。如果庭审时,仲裁员不能全神贯注或者根本没有听取律师的陈述,一个客观、理性的第三人就会产生合理怀疑。仲裁庭成员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听审、没有专注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的行为,法官认为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同意将执行令作废。

3. 仲裁通知没有被妥为送达

G 诉 P [2023] 4 HKLRD 563 一案中,G 在香港取得了针对P的仲裁裁决,其后取得了法庭的强制执行令。P申请将强制执行令作废,理由之一是G未给予P在仲裁中陈述理据的合理机会。本案中G用与协议列明的电邮地址不同的电邮地址送达仲裁通知,仲裁通知没有被有效送达至P,P在裁决之前没有合理的机会陈述案情。据此,陈美兰 法官同意将强制执行令作废。

4. 仲裁员未能独立考虑当事方的辩护理由

Canudilo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诉 Wu Chi Keung & Ors [2023] HKCFI 700 一案中,原告针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取得强制执行令。担保人申请将强制执行令作废,理由包括第二名仲裁员未能确定争议点,裁决超出了其职权和管辖范围,仲裁未按照仲裁协议或当事方约定的程序进行,以及担保人没有合理的机会陈述其案情等。

陈美兰法官重申,当法庭被要求将裁决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时,仲裁庭在事实或法律上犯错的事实不应成为法庭作出干预的理由。法庭重点关注仲裁程序是否完整。当裁决出现极为严重的错误,准许执行裁决会使挑战法庭的良知时﹐法庭才会介入。本案第二名仲裁员主要以受临时裁决的约束为由驳回了担保人的各种抗辩护理由,未能认真、独立地考虑该等辩护理由的实质内容,未能独立地确定争议点,且不公正地剥夺了担保人陈述案情的合理机会。该名仲裁员的裁决被发现存在严重缺陷,有损正当程序。因此,担保人作废执行令的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2024年香港仲裁展望

我们预计在2024年中,随着香港仲裁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完善,香港仍然会是一个受中国内地当事方欢迎的仲裁地。

香港上诉法院今年有望处理林国雄案方法在涉及仲裁协议的清盘案件中的可适用性,解决原讼法院这一领域存在矛盾的判决,这将为当事方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原则指导。

除了追踪香港法院的重要判决外,方达还将在2024年关注并参与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的修订及公众咨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仲裁法》有望于2024年正式通过并生效。参考《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其中一些内容,例如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境内管理案件,可能对香港仲裁实践产生一定影响,我们也将紧密关注新《仲裁法》动态。

作者

李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