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旨在深度挖掘方达近期完成的重大交易与案件,探寻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价值,或试图透过其中的法律难点,更准确感知行业的发展趋势、现存问题与关键挑战。我们希望借助这个平台跟大家加强交流分享: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创新解决思路会起着怎样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让我们一起死磕“坚果”,期待共同进步!本期,我们来嗑方达争议解决团队带来的第二十颗“坚果”!

近日,方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涉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案涉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均被判决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而方达律师事务所凭借精准的抗辩策略、细致的事实梳理和深入的法律解析,帮助客户免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虚假陈述民事纠纷中,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的责任边界和过错认定始终是此类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核心义务是恪守法定程序、秉持职业审慎,而非为上市公司恶意造假“兜底担责”;对于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承担的应是履行尽职勤勉义务的“相对责任”,而非确保审计结果毫无差错的“绝对责任”。本案对厘清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及同类案件的裁判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案件回顾

根据某地方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上市公司在特定年度通过提前确认项目进度的方式,虚增该年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作为该上市公司该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亦收到相关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认定其在审计过程中存在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控制测试不到位、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据此,部分投资者以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及该会计师事务所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

二、三维抗辩策略助力客户免责

案件代理过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边界及“过错”问题,方达团队紧扣案件焦点,制定了三个层次的抗辩策略,着重从(1)明确审计行业执业标准、(2)区分行政监管措施与民事过错、(3)突出上市公司系统性造假的隐蔽性等角度搜集和组织证据,为客户成功免责提供了关键支持。

(一)锚定审计准则:以行业规范精准锁定抗辩基石

在本案服务过程中,方达团队通过深入研究相关审计准则、系统梳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履职轨迹,向法院主张,审计机构的责任需以行业执业规范为标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不应以“实际结果是否存在出入”倒推判断,而应由审计准则等法定规范来加以衡量。具体而言: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会影响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会计师并非对审计结果提供“绝对保证”。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某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制定了控制性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相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采取了多种审计程序,并获取了各个业务环节相应的审计证据。至于未能发现公司及高管串通组织和实施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因为该等情形属于审计活动的固有风险,即便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无法揭示该等个别错弊。

经积极抗辩,法院在判决中认可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完整性已经符合审计行业标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已达到“充分、适当”标准,且已将审计证据作总体考量并判断其能够互相印证,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

(二)拆解责任边界:打破行政监管措施等于民事担责误区

在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已经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常常被原告作为证明中介机构存在过错的核心证据,而中介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抗辩自己已经尽职履责、不存在重大过错,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一直被视为中介机构抗辩的难点和痛点。对此,方达团队在本案中提出并强调了“双重判断标准”:首先需判断监管措施中指出的问题与案涉虚假陈述是否“相关”;在此基础上,才需要进一步判断就与案涉虚假陈述“相关”的问题,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程度的过错

基于以上思路,方达团队针对某会计师事务所收到的“警示函”进行了逐一拆解,并结合相关行政调查程序中的监管文件,精细化地区分了其中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问题、项目。

就“警示函”中与案涉虚假陈述确有关联的内容,方达团队通过广泛收集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整理相关项目的审计证据,向法院论证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并非未保持职业怀疑,而是其基于相关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存在明显异常的现象;“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或系形式上的轻微瑕疵,或存在会计标准及商业实践层面的合理解释,均不能说明某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与案涉虚假陈述有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程度的过错。

(三)穿透造假本质:聚焦“舞弊根源”系上市公司及其高管

为了夯实免责基础,方达团队从责任主体切入,进一步主张:本案中上市公司并非单一环节造假,而是通过管理层统一协调,动员客户、供应商、物流企业等多方主体联合出具不实文件,形成“全链条闭环式”舞弊。在审计所需证据被全面造假的情况下,某会计师事务所据此未发现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显然不应认定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案情形下,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最终兜底责任,将模糊“首恶”与“次责”的法律边界、导致“追首恶”制度异化为“追首富”制度,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以上观点,法院在判决中亦指出,在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若简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有限的审计程序和合理保证发现发行人的全部舞弊行为及财务错报,并将作为市场主体的发行人实施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归咎于审计机构、由审计机构承担最终兜底责任,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目标相悖。

三、案件小结

本案中,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案涉项目中所执行的审计程序的充分性和在案件应对过程中所提供的底稿的完备性为方达团队的抗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方达团队凭借对审计行业执业标准的洞察、对案件证据链条的精细化梳理,构建起环环相扣的抗辩体系,不仅帮助客户彻底免于民事赔偿,也为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责任限度提供了有益参考。未来,方达团队将凭借其在金融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底蕴,继续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代理思路及其他法律支持。